宝胜股份(600973):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8:56:19 中财网 |  | 
原标题:
宝胜股份: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成员两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
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
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
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
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
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有权通过公司内部或外部的渠道搜寻符
合要求的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
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备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视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参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并不排除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相关有权主体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