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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胜股份(600973):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8:56:20 中财网
原标题:宝胜股份: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
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
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
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行使《公司法》
项下监事会职权的事项外,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搜集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相关报告、资料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
提议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提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
急的,可以随时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召集人)主持,主任(召集人)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参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
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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