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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胜股份(600973):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8:56:20 中财网
原标题:宝胜股份: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宝胜科技创新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编报规则、规范问答,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
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
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
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
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
监局。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部门
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
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并完成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并完成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
露的最后期限。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
项说明。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
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当建立重大诉讼台账,公
司发生下列诉讼、仲裁事项或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发生重大
进展(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立案、裁判结果、
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
响等),法律事务部应当及时上报证券部,并由证券部进行
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
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由法
律事务部归档整理,由证券部进行披露。已经上报并实际披
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
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和子企业应当及时核查确认公
司是否存在下列事项,若有,请相关职能部门或子企业自该
事项发生之日起两日内上报该事项具体信息。

(一)公司或子企业是否存在单笔超过5000万元以上订
单,如有,请相关部门和子企业提供合同具体情况。

(二)公司或子企业是否有重要技术突破和研发进展,
如有,请相关部门和子企业提供具体情况。

(三)公司或子企业是否存在超过3000万元以上诉讼或
前期3000万以上诉讼是否有重大进展,如有,请相关部门
和子企业提供具体情况。

(四)公司或子企业是否存在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
的重大投资、资产出售、资产购买、提供担保、对外捐赠、
投资理财等事项,如有,请相关部门和子企业提供具体情况。

证券部每周向相关部门和子企业核实确认,未及时上报
或上报信息不真实的由董事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
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
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
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下述对外
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查及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并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向指定媒体发布信息。

第二十八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
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
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
和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
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
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
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
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
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
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
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
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
核流程: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
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
程: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
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
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五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承担如下
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
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职责
(一)董事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
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
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
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
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三)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1、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
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
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2、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与本部门、该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
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五)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
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
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
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
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
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
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
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
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二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可以接触、获取
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所有知情人员均对所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制度,明
确信息的范围、密级、判断标准以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员
的范围,并要求知情人员在必要时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
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在依法信息披露前,对上述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
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作
为各部门、各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对内部大型会议上的报告等进行
认真审查,对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应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
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
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
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明确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
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
为。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
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
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等。

(三)建立公司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工作流
程,明确接待工作的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
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的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以后的内部
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如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
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
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明确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
流程为: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
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
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
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
相关风险。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对违规买卖行为
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
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
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
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十四条 证券部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证券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子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
管。

第五十六条 证券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相关业务指引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
属于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的重大事件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在第一时间
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深交所。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
由证券部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
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
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
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
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
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
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公
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
处分。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
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
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江苏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
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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