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股份(600973):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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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胜股份: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
作用,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宝
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秘书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
的工作职权。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
履职。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
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证券事务
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选任与更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经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会议
决议通过后聘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
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报备工作;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
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议和股东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
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八)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
控股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
董事会印章,以及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文件、决议和会议记
录等;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十)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3.3条规
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
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
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
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
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
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
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
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
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
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
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
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
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履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
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
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
会议、股东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
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
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
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
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
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
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
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
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
议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
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
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
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
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
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七条、第八
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本工
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
任和义务,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培训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
选人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
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要求参加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信
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
书权利和义务等主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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