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维高新(600063):皖维高新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9:00:43 中财网
原标题:皖维高新:皖维高新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子公司(所属单位)
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活动。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
针,坚持审计、帮助、促进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
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保护内部审计部门
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六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
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具有较高的审计、
会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济、法律、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公司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九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
划;
(二)按公司内部分工组织或参与组织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
工作,并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或者未规定须由社会中介机构
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四)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
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公司主要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进行
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单位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
计工作;
(七)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
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
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十)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十一)对公司年度工资总额来源、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三)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四)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十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六)其他事项。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审计信息化工作。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一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
制度,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
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
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
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
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报告;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六)董事长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当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
理权或者处罚权。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公司的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经董事长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拟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
和时间,并提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
行审计的特殊任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三)对审计事项,应取得证明材料,记入审计工作记录,写出审
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章认证。

(四)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
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五)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
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协调处理。

(六)审计报告上报董事长审定后,审计部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
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对于报请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协调处理的审计报告,应当根据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的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建立审计档案,并按
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向公司和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
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
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奖罚
第十六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
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国有财产的有功人员,公司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
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资
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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