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百集团(600693):东百集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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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9:40:4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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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东百集团:
东百集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

福建
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1-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3-第四章 信息披露内容......................................-5-第五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10-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信息沟通............-12-第七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及问询..................-13-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15-第九章 档案管理.........................................-15-第十章 保密及责任.......................................-15-第十一章 附则...........................................-17-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
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信息,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可能需要履行公开披露义务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渠道以规
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信息披露所表达的事项须与事实相符;
(二)准确:披露信息的内容须准确反映客观实际,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完整:披露的信息须内容完整、格式完备;
(四)及时:信息披露应在本制度第一条所述之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即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完成披露;
(五)公平:信息披露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在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开前,公司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遵守保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公司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官网及其他媒体发布的法定披露信息时间不得早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信息是否涉及披露事项存在疑
问,或基于事项的特殊性无法判断金额大小,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咨询,具体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具体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事项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监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主要及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部门为信息披露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并办理信息对外披露事宜,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列席其他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其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同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或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会全体成员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重大事项发生或可
能发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遇其知晓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
工作,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及子公司负责人是所在部门或单位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可以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确保所在部门或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能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能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主动向公司报告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至少包括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现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
告的,其中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均应当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如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且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
(二十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日常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二)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
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的;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且影响其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
报告书等文件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编制、审核及披露程序:
(一)在监管规定的期限内,董事会秘书与财务总监协商定期报告计划披露日期,向董事长报告同意后确定;
(二)证券事务部门根据披露时间制订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各定期报告编制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职责范围内涉及的定期报告编制内容,并由证券事务部门整理完整定期报告草案;
(三)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审阅定期报告后,提交董事长审核;
(四)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临时公告传递、编制、审核及披露程序:
(一)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1.有关会议议案提交单位或人员根据相关议事规则要求,办理议案提交手续;
2.证券事务部门按照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组织编制会议涉及的公告文稿;
3.董事会秘书交由董事长审核签发后,组织办理有关文件披露工作。
(二)无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但达到监管披露标准的重大事项
1.根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同时将有关资料报送至证券事务部门;
2.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门根据有关监管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披露的信息,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进行汇报;3.如为需依法对外披露或公司自愿披露信息,证券事务部门将依据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有关要求编制公告文稿,同时有权要求报告人根据重大事项具体情况补充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4.董事会秘书交由董事长审核签发后,组织办理有关文件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发布程序: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
内容的原则。公司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等文件的,应当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原则上在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工作。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确保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第一时间上报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信息沟通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未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并指派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四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现上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七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及问询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
当采取保密措施,相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报告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当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或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积极配合相关核实工作。
第五十三条 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若存在报道或传闻的相关事项,
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如超过答复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五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答复意
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关联方拟与公司发生交易,应当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并执行回避表决制度。
第五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泄漏。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并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含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证券事务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应按照股东会、董事会及信息
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相关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
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
第十章 保密及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所有接触到未披露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六十五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将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随意放置,未经批准不得复制,确保资料不遗失。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召开涉及保密信息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应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应慎重研究参会人员的范围,明确会议内容传达范围;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应安排专人即时回收会议文件。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根据
该制度要求开展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六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员由于
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根据影响程度情况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并且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包括但不
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文件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原《公司重大事项事前咨询制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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