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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600693):东百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9:40:51 中财网
原标题:东百集团:东百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内幕信息范围.......................................-1-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3-第四章 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4-第五章 外部使用人管理.....................................-6-第六章 保密与责任追究.....................................-7-第七章 附则..............................................-9-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具体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门系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及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监管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子公司负责人为其职权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募投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入和使用计划,或者导致项目预期运营收益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12.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的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上述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1),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七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报送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交所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
拆上市及回购股份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有)报送上交所,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管理,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相关材料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外部使用人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公司内
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使用人。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单位要求公司报送相关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相关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
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外部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
当依法使用,并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六章 保密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
证应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提出具体、明确的保密要求。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载
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光盘、软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以及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不得擅自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为携带和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保证在电脑、磁盘等介质上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第二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门是公司唯一的法定信息披露机构,非经董
事会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关信息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三条 若内幕信息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
时,公司应立即予以澄清或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上交所报告。如该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可能已经外泄,应立即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
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及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移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持有公司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本制度规定,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文件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原《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之日起废止。

附件:
1.《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序号知情人 姓名/名称所在单位及 部门职务与上市公司 关系证件号码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知情人 签 字登记 时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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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5          
6          

7          
8          
登记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知情人承诺如下:
1.本人确认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已知悉法律法规对内幕知情人的相关规定;2.本人承诺对该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如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披
露不准确信息,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填写说明:
1.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包括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及其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其他因工作等
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前述自然人之直系亲属、法人之董监高,具体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五条规定。

2.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3.知悉内幕信息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及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4.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序号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商议和决议内容参与机构和人员签 名
1       
2       
3       
注: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相关人
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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