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正新材(603186):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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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9:40:5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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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华正新材:浙江
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浙江
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2
第三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2
第四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3
第五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3
第六章责任.........................................................................................................................5
第七章附则.........................................................................................................................5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浙江
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浙江
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浙江
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新闻媒体、投资者、证券机构等特定对象的新闻采访、调研、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等活动,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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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政府部门批文,签署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以及与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第九条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高效节约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一条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二条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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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第一负责人。公司证券投资部为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协调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的具体日常事务。
在对外接待工作中至少要有2名公司人员在场,避免公司人员私下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法律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了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及应变能力;
(四)品行端正,诚实信用。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他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投资部实施接待管理工作,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应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七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接待过程,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在接待过程中使来访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参加业绩说明会等相关活动,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日程安排、调研或采访的主题等内容,进行预约登记,预约须知见附件一,预约登记表(附件二)应经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审阅并确定时间,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进行登记,并签署《承诺书》(附件三)。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客观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将来访记录、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在投资者关系活动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编制《投资者活动记录表》(附件四),并完成相关备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活动参与的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
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3日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附件一:
浙江
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采访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一)您可以每周一至周五通过电话预约。
联系电话:0571-88650709
(二)您也可以通过邮件预约。
联系电子信箱:hzxc@hzccl.com
(三)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华一路2号
(四)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办公室
二、预约登记:
公司在接到预约申请后,会与您协商并确定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采访提纲和相关资料。
同时您需要填写《预约登记表》(附件二)和《承诺书》(附件三)三、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2:00—5:00。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 来访联系人 | | 职务 | |
| 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 | |
| 来访人员类型 | □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媒体 □其他 | | |
| 序号 | 姓名/联系电话 | 工作单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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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访日程安排 | | | |
| 来访交流提纲 | | | |
| 接待确认意见
(证券投资部) | | | |
| 董事会秘书确认
意见 | | 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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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浙江
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书
致浙江
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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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活
动类别 |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
| 接待对象 | |
| 时间 | |
| 地点 | |
| 上市公司接待
人员姓名 | |
| 投资者关系活
动主要内容介
绍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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