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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正新材(603186):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9:46:04 中财网
原标题:华正新材: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1
第三章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责........................................................................................1
第四章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2
.........................................................................................................................2
第五章附则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也是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讨;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二章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
第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设召集人一名。

第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至少一名。

第八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成员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

第九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成员任职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在成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成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成员予以撤换。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战略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公司未来愿景、使命和价值观方案;
(二)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对战略规划进行调整和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审议控股子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清算、上市等重大事项;(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成员共同推选一名成员召集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成员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五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该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附则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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