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正新材(603186):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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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9:46:0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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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正新材:浙江
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浙江
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1
第三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2
第四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2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4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4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4
第八章附则.........................................................................................................................5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
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三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1、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2、公司的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计划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授权董事长在批准的权限内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财务总监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第四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总监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1、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3、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内部审计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2、销售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采购部根据供应商订单预测额,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3、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的预测结果,根据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并提交财务总监、董事长审核。
4、财务总监、董事长负责审核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
5、董事会、股东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
6、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7、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8、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9、财务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10、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上报董事长。
11、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12、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由董事长判断后根据审批权限上报。
第二十条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在执10
行完毕后次年按会计档案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保管期限 年。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执行完毕后次年按会计档案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保管期限10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浙江
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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