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正新材(603186):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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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9:46:0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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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正新材:浙江
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
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1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2
第四章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3
......................................................................................................................4
第五章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六章附则.................................................................................................................................................................5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浙江
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
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公司设立内部的审计机构暨审计监察部,审计委员会通过公司内部的审计监察部实现其对董事会、投资者以及其他与组织有利益关系的外部组织的义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审计监察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设召集人一名。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至少为两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并由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成员任职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在成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成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相关资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三)公司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全面客观真实;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成员共同推荐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成员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每一成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成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成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汇报。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根据公司的决策作出的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
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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