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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正新材(603186):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9:46:07 中财网
原标题:华正新材: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1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范围....................................................................................................2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2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3
第六章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3
第七章附则.........................................................................................................................4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以外,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盈利的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开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性社会活动中,自愿无偿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义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管理层及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促进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情况、现金流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和标准。如公司已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款,必须诚实履行。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和非现金资产。非现金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企业拥有且可处分的各类合法资产。

第十条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国家财政拨款,或者变质、残缺、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扶贫和定点援助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企业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可以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相关机构及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等。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三条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具体按照如下标准审议执行:(一)单笔捐赠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 500
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捐赠,由公司董事长审批通过后实施,报证券投资部备案。

本制度中所述“累计捐赠金额”包括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经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情况,进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视同公司对外捐赠,应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程序进行审核批准后,可以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金额及财产捐赠交接程序(如有)、捐赠后取得的合规收据等。

第六章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经公司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应就捐赠事项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审批流程、会计凭证、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需妥善存档备查,同时及时报公司财务中心、证券投资部备案。财务中心需建立台账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司审批决议执行,防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二十条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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