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CN 中财网

华正新材(603186):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9:46:08 中财网
原标题:华正新材: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信息申报.................................................................................................................1
第三章股份变动管理及信息披露....................................................................................2
第四章附则.........................................................................................................................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高级管“ ”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8 ——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 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的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前述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信息申报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股份变动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二条需要披露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情况:
(一)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说明本次减持事项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且尚在承诺期内的;(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违反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上述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将承担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或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内部处理或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3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