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有色(601212):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券代码:601212 证券简称:白银有色 公告编号:2025—临057号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银有色”或“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了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临04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5年9月30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 ” 2025 2 管局(以下简称甘肃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号),具体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5年10月24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甘肃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白银有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白银有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白银有色陆续购买30亿元理财产品,2019年上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至2024年12月收回本金及相关收益。白银有色在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其他流动资产部分披露了30亿元理财产品的期初、期末余额,但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要求,在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30亿元理财产品具体情况,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王普公2018年10月至2020年7月任白银有色总经理,2020年7月至今任白银有色董事长,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但未组织白银有色按规定披露,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彬2018年10月至2021年1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任白银有色总经理,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但未组织白银有色按规定披露,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孙茏2017年2月至2022年5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2022年5月至2025年5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但未组织白银有色按规定披露,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吴贵毅2013年12月至2020年4月任白银有色财务总监,2020年4月至2022年8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22年8月至2024年8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徐东阳2019年5月至2022年10月任白银有色财务部主任,2022年10月至今任白银有色财务总监,其任财务部主任时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担任财务总监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22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王普公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王彬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孙茏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吴贵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六、对徐东阳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甘肃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8.1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活动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学习,持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不断健全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请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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