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明环保(603568):伟明环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9:50:58 中财网
原标题:伟明环保:伟明环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具体审计事务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与职责包括:
(一)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 协调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审计部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并限期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细则规定的人数时,应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其相关会议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尽快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在收到会议材料后均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严格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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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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