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明环保(603568):伟明环保内部审计制度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生产经营与管理等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专职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人员至少一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会计、审计、法律或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公司应当对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公司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经营数据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经营管理会议,参与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并督促落实; (二)可以随时调阅、查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盘点被审计单位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采取必要审计手段,查阅和审核有关信息资料;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五)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或根据审计情况提出管理建议;对审计意见采纳、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有关领导;内部审计部门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保全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八)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考核和通报; (九)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十)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1次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2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下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其他主体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1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一般程序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方针制定下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 (二)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做出合理安排,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时间表。 (三)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成立审计组实施具体审计工作。 (四)被审计对象认为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可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提出要求审计人员回避的申请。 (五)内部审计人员可采用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内部审计人员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的相关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六)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审计组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总结,编制审计报告或审计处理决定。审计报告或审计处理决定正式出具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七)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情况下,可进行后续审计和复查。 (八)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审计档案保存期为不少于10年。 第六章 审计环境保障及奖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为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应当让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或了解; (二)内部审计人员有权获取经营管理方面的规划、计划、规章制度、财务预决算等有关资料; (三)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纳入公司财务预算; (四)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违反内部审计制度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视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人员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七)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八)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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