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明环保(603568):伟明环保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相关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以期货、期权、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交易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主要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与经相关主管机关核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需具有与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金融衍生品投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七条 公司应以其自身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和审批主体。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二)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4、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公司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流程 第十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 (一) 公司财务部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定、资金筹集、日常管理等,制定相应的会计政策,确定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二) 公司审计部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监管部门,负责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并持续监控和报告各类风险。 (三) 公司法务、证券部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法律风控和信披部门,确保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工作开展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根据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综合评估交易风险,制定与实际业务相匹配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 (二)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交易额度、授权范围及期限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针对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并严格按照经授权的方案开展具体交易。 (三)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管理,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易资金,并做好账务核算工作。 (四)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十五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并按照约定的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公司应针对各类金融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部门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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