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明环保(603568):伟明环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证券部门是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证券部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电子文档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和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1、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作为公司固定内幕信息知情人采取一次性报备方式登记备案。除上述固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外,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一事一报的方式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证券部门应如实、完整、及时地汇总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策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各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知情人应按本制度规定在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公司证券部门登记备案。 (二)公司证券部门应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登记档案上签章确认,5个交易日内交于证券部门。证券部门应核实登记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以《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登记档案、承诺书和告知书由证券部门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严格控制(二)内幕信息需要在所在单位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单位负责人的同意;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单位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同意,且应当将内幕信息流转到下一环节的人员名单告知证券部门,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证券部门进行登记; (四)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时,应当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表上盖章,并要求具体接收人签字;确有困难的,可由董事会秘书直接登记,但应说明未取得签章的原因,并应将登记情况告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具体接收人。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如发生第十九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相关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以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十一条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对本部门或单位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该等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其已经通过签署保密协议等方式承诺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音像及电子文档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息不外泄。在正式公开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理,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提请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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