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科移动(68838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对投资者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二)公司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公告、董事会公告; (三)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司股票挂牌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所(下称“交易所”)等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的批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六)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布的季度通讯及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信息。 本制度中提及的“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各控股子公司应按上市公司标准进行经营,并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工作机制,指定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公司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为规范对外信息披露行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应遵循本章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证没有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内容应当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予以陈述,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便于理解,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常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统一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关信息披露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二)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五)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七)协助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 (八)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督机构之间的沟通; (九)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相应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公司常规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或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条 除常规信息披露之外,公司的对外宣传、媒体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员工接受媒体采访必须经董事会办公室授权,未经授权一律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就接受媒体的采访,被采访人应事先通知记者将采访内容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公司,并经董事会办公室同意,方可接受采访。接受采访后,被采访人应要求记者提供其拟发表的稿件,经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负责宣传工作的主管人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正式发表的稿件原件或复印件需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确有必要与监管部门沟通有关事项的,应当在交易日收市之后进行,涉及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应当按规定及时停牌或公告。沟通事项涉及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将监管部门有关知情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进行登记。 第四章常规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常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档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指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二)拟在下半年提出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五)停牌申请(如适用);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时,应及时向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 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项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应及时向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发生涉及公司的市场传闻或在没有公布任何股价敏感重大信息的情况下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向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并核实有无影响公司股票交易的重大事项,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三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立即发布,最迟必须在重大事项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 (一)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金和注册地址变更; (二)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发生变动或受到重大处罚; (四)公司遭受重大亏损或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五)公司提供担保等或有负债超过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具备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包括不时修订)的《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披露公司的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业绩预告等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百分之一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 (三)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第五十七条 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应予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商业秘密或者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五)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流程 第六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常规信息披露的指定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审议、披露程序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重大事项发生时,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在接到董事会办公室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 第六十四条 发生本制度第四十四条所述的重大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将重大事项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长、总经理,并抄送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协助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上述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须在事件发生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并督促、协助有关责任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各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果董事会办公室认为资料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补充。 第六十六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公司各部门应当定期(每个季度末)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反馈日常经营情况。 第六十七条 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按如下流程制作: (一)由相关部门分工制作,提供信息部门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信息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和类别进行加工整理及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分别提交计划财务部就审计数据进行核查或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对披露内容进行核查; (三)信息经审查无误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时间、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六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上午九点之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如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时,应及时修正,或发布更正、补充和澄清公告。 第七十条 公司引用已经通过审核并发布的信息时,原则上只需标明出处;如须再次进行引用和发布,免于进行本章所述的审核程序。 第七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建立档案管理,确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该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管证监局,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七章责任承担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因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失职或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对相关部门或公司、责任人进行处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可同时依法要求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在工作中应与业务中介机构约定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其他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九章附录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修订时亦同。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