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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捷股份(00219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0:25:15 中财网
原标题:融捷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第六条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七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告格式指引等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至少应当包括财务资助事项概述、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董事会意见、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回收金额以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等。

第八条提供财务资助公告首次披露后,公司应及时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审议、协议签署和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等。

第九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管理与实施
第十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由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其中财务部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审核财务资助申请以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履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采取事前审批的方式,被资助对象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的财务资助申请报告,经公司内部流程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原因、资助金额及期限、主要财务指标、用途、资金偿还计划、保证措施、其他股东的义务等。

第十二条财务资助到期需要展期的,应当在归还前期财务资助款项后重新申请,并根据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被资助对象应当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资助对象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公司归口职能部门应当持续关注被资助对象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资助对象经营状况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在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归口职能部门及人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合同或者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高于”“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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