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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捷股份(00219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0:25:16 中财网
原标题:融捷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管理的唯一职能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管理和内幕知情人登记具体事宜。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或者透露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具体范围如下: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或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具体格式详见后附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

第十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股数达到5股以上(含5股);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及各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保管期限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负责制订内幕信息保密协议,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并负责确定公司关键岗位员工名单,及时签署保密协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除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事宜。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与聘请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签署业务合同时订立保密协议,或者在业务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露。前述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当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和责任,并要求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外部单位提供或者报送信息的,应当将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其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二十八条除政府相关部门外,其他外部单位或者相关人员不得在非公司委托出具的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公告。

前述单位或者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个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存在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情形的,应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并按规定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4日
附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号内幕信息 知情人姓 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 /部门职务/岗 位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知悉内 幕信息 地点知悉内 幕信息 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 息所处 阶段知悉内幕信 息后是否买 卖融捷股份 股票登记 时间登记 人
1            
2            
3            
4            
5            
6            
董事会秘书签名: 董事长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2、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相关人员及交易对方相关人员及其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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