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源文旅(60057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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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0:45:5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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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祥源文旅: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浙江
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
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浙江
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资本证券中心;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资本证券中心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本制度的实施情况由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应当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十八条公司指定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标准与范围
第一节信息披露标准与范围
第二十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最低披露要求。
第二十一条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以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不履第二十三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公司申请发行证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件触及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为的应当属于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按孰高原则确认)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八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一)本制度第三十六条项下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四十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件,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律法规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三)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第四十五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资本证券中心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三)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财务报告审计事项;(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财务报告,形成决议后报董事会审议;(五)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核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获得报告的信息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后,应及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对外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四)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
(五)呈董事长审批确认;
(六)按不同审批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七)对外披露文稿报董事长签发后,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予以披露。
第四十七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以下任一时间点内,以电话或其他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四十八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其向董事会秘书、资本证券中心报告或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内容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文件:(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文本;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资本证券中心在收到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如触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分类别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审批和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五十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勤勉尽责地履行好职责;
(四)资本证券中心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十一条资本证券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有关中介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协助起草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二)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报董事会秘书;
(三)汇总各部门及公司和其他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指示,跟进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妥善保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记录,保管的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二)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作为公司与上交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上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确保各部门和单位具有判断所辖范围内是否发生需披露事项的能力。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所有董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责任: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对涉及检查公司财务,及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当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资本证券中心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资本证券中心,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第六十二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应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建立信息问询管理制度:
(一)资本证券中心负责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信息问询管理工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指定部门或专人与公司建立信息问询沟通机制;(二)公司在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资本证券中心应以书面函件的形式,征询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后者应在接到公司书面征询函后立即开展自查,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
(三)资本证券中心在收到持有股东书面回复后,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经公司董事长审阅后,根据回复情况,若发生需要披露的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七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八条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子公司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及时通知资本证券中心,并向资本证券中心提供相关重大事件的具体信息。
第七十条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十一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资本证券中心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七十二条各子公司应根据资本证券中心的要求,在每一期定期报告编制前向资本证券中心报送有关文件;如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各子公司应于事件发生当日通过指定联络人报告公司资本证券中心。
第七十三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资本证券中心或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四条负责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除依法披露信息外,不得利用公司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个人,未经董事会授权,无权擅自对外披露本规定所包括的信息披露范围的任何信息。公司不以答记者问或发布新闻信息的方式代替法定信息披露。
第七十五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六条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信息沟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由资本证券中心执行。
公司设立咨询专线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人管理,及时回复投资者的问题。若投资者有到公司参观的要求,公司接待人员应安排来访人员到公司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同时应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七章保密和处罚措施
第七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任何个人不得在公众场合或向新闻媒体谈论涉及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由此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十八条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早于公开信息披露发布时间对外披露公司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十九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承担直接责任。视造成后果轻重,公司可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力。
第八十一条任何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公司声誉产生不良影响的,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如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第八章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第八十三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指派资本证券中心专人负责管理。
第八十四条对于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本证券中心应根据公司内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审核意见及披露文本。
第八十五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设立专卷存档保管。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也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
(四)其他内容。
第八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1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九章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及联系方式
第八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八十八条股东咨询电话:0571-85866518
传真: 0571-87565771
电子信箱: irm@600576.com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九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资本证券中心负责制定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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