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轻机(00082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1:11:16 中财网
原标题:京山轻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二),以书面形式提交证券投资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证券投资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由证券投资部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做规定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 
申请部门经办人 
事项披露类型□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免事项的知情人登 记表□是 □否
申请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二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姓 名国 籍证件类 型证件号 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 机通讯地 址所在单位/ 部门与上市公司 关系职 务关系 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 期知情地 点知情方 式知情阶 段知情内 容内幕信息公 开时间登记 人登记时 间知情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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