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原制度名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变更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顺威精密塑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
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并参照《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
简称“《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相关 |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顺威精密塑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
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
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
—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订本
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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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订本办
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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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
司股份。 |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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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
易。 |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及相关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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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
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
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遵守。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 |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办法第二
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
书办理相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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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
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
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
易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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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
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
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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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
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
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
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
项。 |
|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
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
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
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
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
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
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
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
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按100%自动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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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
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
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
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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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
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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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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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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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
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
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
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
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 | 第十二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
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
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
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
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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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
制。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
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
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
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
可转让数量。 |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
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
响。 |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
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
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
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
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
项。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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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
披露的,深交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
披露以上信息。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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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
义务。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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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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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
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
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
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
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
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
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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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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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3个
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
函》(附件1)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在收到问 | 减少条款,条款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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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询函之次日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
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
确认函》(附件2)在计划交易日前交
给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和前述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前述人员的近亲属在
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
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由董
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将《买卖本公司证券
问询函》及《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
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
保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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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提前向董
事会秘书进行买卖意向申报,并取得董
事会对买卖计划的确认,具体要求如
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
卖公司股票前至少十八个交易日将《买
卖本公司证券申报函》(附件一)报送
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收到申报函后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
经总裁和董事长会签确认后,出具《有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申报的确认函》(附
件二),并在其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十五
个交易日反馈问询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
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
行为。
(三)经确认可以卖出公司股票
的,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在首次卖出前十
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其减
持计划;
(四)董事会秘书有责任提醒其买
卖本公司股票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个人做出的相关承诺;
(五)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
司证券申报函》和《有关买卖本公司证
券申报的确认函》进行登记并妥善保
管。 |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
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
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
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
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
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
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
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
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
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
持的,应当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披露
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披露股
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
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
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
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下限不
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上
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
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
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
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
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
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
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
当明确说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
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
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时作
出承诺,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
划。 |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
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
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
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
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
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二十三条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
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
未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尚未届满
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
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二十四条在公司发布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
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
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可以依据
《管理规则》及《业务指引》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
露以上信息。由此引发的责任由相关当
事人承担。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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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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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
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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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
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
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
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
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
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
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
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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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
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
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
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
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
量。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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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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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锁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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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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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
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
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
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
份自动锁定。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
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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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
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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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
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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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有关规定,将
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
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
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
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
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
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
公告前30日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
易日内,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自通过董事会审议事项的
决议之日起至董事会决议披露后的2个
交易日,董事自收到董事会会议通知之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
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
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
其他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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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日起至董事会决议披露日后的2个交易
日、监事自收到董事会会议或监事会会
议通知之日起至董事会决议或监事会
决议披露日后的2个交易日;
(四)自获悉可能导致本公司股票
异常波动的内幕信息之日起至该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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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但该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
和上市公告书另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
规定;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规
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
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
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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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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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
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 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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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
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
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违反本办法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
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
关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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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关部门处罚。 |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
确信,有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行为
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
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外,公司可
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
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
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
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其所
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
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
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在禁止买卖
本公司股份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
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
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
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
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其所持
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
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
(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
司股份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
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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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任。 |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
份,并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
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的,给公司造成影
响,可要求其引咎辞职。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本办法买卖本公司股份,并受
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
诚信档案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可要求
其引咎辞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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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
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
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
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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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
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
照最新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若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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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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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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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序号相应顺延调整。《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