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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威股份(00267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1:15:48 中财网
原标题:顺威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2025年10月)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修订对照表》(2025年10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原制度名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变更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顺威精密塑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 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并参照《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 简称“《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相关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顺威精密塑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 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 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 —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订本 办法。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订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 司股份。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 易。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及相关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 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 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遵守。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办法第二 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 书办理相关事宜。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 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 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 易日内;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 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 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 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 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 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 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 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 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 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 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 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 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 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 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 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 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 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 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 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 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 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 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第十二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 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 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 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 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 制。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 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 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 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 可转让数量。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 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 响。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 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 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 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 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 项。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 披露的,深交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 披露以上信息。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 义务。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 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 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 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 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 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 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3个 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 函》(附件1)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在收到问减少条款,条款号顺延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询函之次日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 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 确认函》(附件2)在计划交易日前交 给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和前述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前述人员的近亲属在 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 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由董 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将《买卖本公司证券 问询函》及《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 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 保管。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提前向董 事会秘书进行买卖意向申报,并取得董 事会对买卖计划的确认,具体要求如 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 卖公司股票前至少十八个交易日将《买 卖本公司证券申报函》(附件一)报送 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收到申报函后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 经总裁和董事长会签确认后,出具《有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申报的确认函》(附 件二),并在其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十五 个交易日反馈问询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 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 行为。 (三)经确认可以卖出公司股票 的,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在首次卖出前十 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其减 持计划; (四)董事会秘书有责任提醒其买 卖本公司股票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个人做出的相关承诺; (五)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 司证券申报函》和《有关买卖本公司证 券申报的确认函》进行登记并妥善保 管。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 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 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 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 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 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 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 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 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 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 持的,应当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披露 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披露股 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 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 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 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下限不 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上 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 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 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 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 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 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 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 当明确说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 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 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时作 出承诺,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 划。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 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 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 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 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 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二十三条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 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 未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尚未届满 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 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二十四条在公司发布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 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 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可以依据 《管理规则》及《业务指引》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 露以上信息。由此引发的责任由相关当 事人承担。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 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 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 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 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 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 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 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 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第二十一条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 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 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 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 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 量。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第二十二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锁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 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 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 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 份自动锁定。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 相关权益不受影响。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 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 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有关规定,将 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 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 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 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 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 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 公告前30日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 易日内,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自通过董事会审议事项的 决议之日起至董事会决议披露后的2个 交易日,董事自收到董事会会议通知之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 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 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 其他期间。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日起至董事会决议披露日后的2个交易 日、监事自收到董事会会议或监事会会 议通知之日起至董事会决议或监事会 决议披露日后的2个交易日; (四)自获悉可能导致本公司股票 异常波动的内幕信息之日起至该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但该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 和上市公告书另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 规定;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规 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 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 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 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 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 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违反本办法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 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 关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关部门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 确信,有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行为 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 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外,公司可 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 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 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 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其所 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 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 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在禁止买卖 本公司股份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 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 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 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 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其所持 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 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 (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 司股份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 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任。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 份,并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 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的,给公司造成影 响,可要求其引咎辞职。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本办法买卖本公司股份,并受 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 诚信档案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可要求 其引咎辞职。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 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 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 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 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 照最新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若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除上述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序号相应顺延调整。《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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