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顺威精密塑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顺威精密塑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广东顺威精密
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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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
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 |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
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对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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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
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
应报酬。 | 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
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
应报酬。 |
|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取得深圳市证券交
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经
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
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应经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同意。 |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和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
品德。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取得深圳市证
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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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股票上市规则》第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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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七)法律法规、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其他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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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
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
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
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
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
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
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
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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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
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
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
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
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过证券交
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
格证书。 | 第六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
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
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
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
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执行,并应当具
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过证券交
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
格证书。 |
| 第七条公司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后,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
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
人符合本制度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
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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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
资格证书(复印件);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
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
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
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
事会可以聘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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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
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八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
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
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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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
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
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
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本
制度,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
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
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
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本制度,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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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五)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
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六)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
认为其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的
条件;
(七)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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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
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
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
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
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
的事项以及待办理事项。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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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
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
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工作。 |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
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
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
书的聘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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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 |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事会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
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
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
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并执行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
内部报告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并按
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
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
资料,确保与投资者沟通渠道通畅,为
投资者依法参与公司决策管理提供便
利条件;负责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
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参与公司媒体公共关系
管理工作,协调统一公司对外宣传和信
息披露口径,建立完善媒体信息收集反
馈机制和媒体危机管理机制,对媒体加
强监测,持续收集、跟踪与本公司有
关的媒体报道、传闻,自觉接受媒体监
督,协调公司及时回应媒体质疑,妥善
处理对公司影响重大的不实信息,维护 | 事会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
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
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
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
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
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
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
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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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公司良好的公众形象;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
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
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
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拟
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参加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记录并签字;
(七)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作,制订保密措施。负责组织协调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完善
并执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与内幕知情人签
订保密协议,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管理,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
易。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协
调公司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证
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八)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
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
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等;
(九)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及时予以提醒
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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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动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专项制度,
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其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提请董事会对
其采取问责措施;
(十)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
(十一)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承诺。负责组织协调对公
司治理运作及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经
营管理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查,促使董事
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完
善运作制度,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广大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董事会、监事会
及经营管理层拟作出的决定违反证券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应该及时提出意见,提醒公司相关
决策管理人员,必要时形成书面意见存
档备查。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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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应及时予以提醒并立即
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十二)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
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
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
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十四)《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
司章程》所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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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
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 |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
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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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十一)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董事会秘书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
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十一)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十二)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十三)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
会行使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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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
勉义务。
董事会秘书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
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 第十六条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代表或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的名义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
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 第十四条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代表或者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
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
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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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在机构设置、
工作人员配备、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
保障。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
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
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
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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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本制度: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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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一)《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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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
最新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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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
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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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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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序号相应顺延调整。《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