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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威股份(002676):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1:15:48 中财网
原标题:顺威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2025年10月)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2025年10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顺威精密塑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顺威精密塑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广东顺威精密 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 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 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对公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 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 应报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 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 应报酬。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取得深圳市证券交 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经 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 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应经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同意。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和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 品德。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取得深圳市证 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股票上市规则》第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七)法律法规、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 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 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 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 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 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 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 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 出。
  
第六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 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 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 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 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过证券交 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 格证书。第六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 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 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 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 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执行,并应当具 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过证券交 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 格证书。
第七条公司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后,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 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 人符合本制度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 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 资格证书(复印件);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 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 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 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 事会可以聘任。 
  
  
  
  
  
  
  
  
  
第九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 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第八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 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 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 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 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 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本 制度,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第九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 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 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 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本制度,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五)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 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六)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 认为其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的 条件; (七)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一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 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 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 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 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 的事项以及待办理事项。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第十三条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 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 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工作。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 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 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 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事会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 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 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 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并执行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 内部报告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并按 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 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 资料,确保与投资者沟通渠道通畅,为 投资者依法参与公司决策管理提供便 利条件;负责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 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参与公司媒体公共关系 管理工作,协调统一公司对外宣传和信 息披露口径,建立完善媒体信息收集反 馈机制和媒体危机管理机制,对媒体加 强监测,持续收集、跟踪与本公司有 关的媒体报道、传闻,自觉接受媒体监 督,协调公司及时回应媒体质疑,妥善 处理对公司影响重大的不实信息,维护事会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 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 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 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 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 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 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 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公司良好的公众形象;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 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 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 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拟 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参加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记录并签字; (七)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作,制订保密措施。负责组织协调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完善 并执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与内幕知情人签 订保密协议,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管理,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 易。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协 调公司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证 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八)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 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 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等; (九)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及时予以提醒 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动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专项制度, 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其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提请董事会对 其采取问责措施; (十)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 (十一)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承诺。负责组织协调对公 司治理运作及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经 营管理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查,促使董事 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完 善运作制度,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广大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董事会、监事会 及经营管理层拟作出的决定违反证券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应该及时提出意见,提醒公司相关 决策管理人员,必要时形成书面意见存 档备查。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高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应及时予以提醒并立即 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十二)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 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 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 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十四)《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 司章程》所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 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 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十一)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董事会秘书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 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十一)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十二)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十三)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 会行使职权;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 勉义务。 董事会秘书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 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六条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代表或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的名义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 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第十四条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代表或者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 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 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在机构设置、 工作人员配备、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 保障。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 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 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 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本制度: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一)《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的。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 最新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制定、解释及修订。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 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除上述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序号相应顺延调整。《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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