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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威股份(00267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1:15:49 中财网
原标题:顺威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该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第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等情况。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后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选举通过产生新一届董事会成员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选举通过产生新一届职工代表董事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离职。

第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离职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相关部门要做好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审计部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且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项转让比例的限制;(三)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一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最新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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