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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信息(30018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24日)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1:36:13 中财网
原标题:力源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24日)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投资者网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一条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二条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三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同时披露。

第二节网站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六条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中国投资者网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十九条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告形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登陆方式及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条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应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对于业绩说明会中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若其他投资者要求,公司应平等地提供。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四节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五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对于一对一沟通中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若其他投资者要求,公司应平等地提供。

第五节现场参观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八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投资者采访和调研前,应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第三十条投资者到公司参观、座谈沟通前,可以通过邮件、电话或传真等方式进行预先沟通,待公司同意后由证券投资部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原则上没有经过预约登记的投资者公司一般不予以接待。

第三十一条证券投资部在接待前请来访对象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确认来访人员身份。

第三十二条对于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通知公司证券投资部。公司证券投资部应认真核查来访对象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有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进行接待来访登记并形成会议记录,对接待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言语。

第六节电话咨询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化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变更,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章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与公司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应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对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

如果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十七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示和标识。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职责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负责人与部门
第四十九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投资部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

第五十条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节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责
第五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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