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深圳市
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相关的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 |
| 章程。 | 章程。 |
|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均按照公司董
事长的产生和变更办法执行。 |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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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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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每股应当支付相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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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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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以有限公司截至2019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369,487,032.18元,按1:0.9743的比例
折成36,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超出股
本部分的9,487,032.18元计入股份公司的
资本公积。各发起人在有限公司所占的出资
比例相应折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比例。 |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60,000,000股,面额股每股的金额为1元。
发起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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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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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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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
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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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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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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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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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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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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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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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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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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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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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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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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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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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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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
| |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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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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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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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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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
| |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
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按照连
续12个月累计计算。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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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
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按照连
续12个月累计计算。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
|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同意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上
述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
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
保的,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
分,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
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会审议上述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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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 |
|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以下的交易事项(提
供对外担保除外)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签订许可协议;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1、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
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以下的交易事项(提
供对外担保除外)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签订许可协议;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1、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
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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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
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二)款
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
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
(三)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
两款规定。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
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
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二)款
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
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
序。
(三)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
用前两款规定。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 |
| | |
| | |
| | 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 |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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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 | |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记载的
会议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采用
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股东
身份。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
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采用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并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股东身份。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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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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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
| | |
|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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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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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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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 | |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 |
| 第五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第五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
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
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
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
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
供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
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
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
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
的有效证件等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
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
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交易所相关
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
股东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
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
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
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
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
供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
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
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
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
的有效证件等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
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
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交易所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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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除前款
规定的临时提案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对提案进行实
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
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除前款规定的临时提案的情形外,召集
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对提案
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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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 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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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
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
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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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变更。 | |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选举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外,选举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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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
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
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
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 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会延期的,
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
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
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
个工作日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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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五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
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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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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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
| | |
|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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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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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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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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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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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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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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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第七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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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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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 | |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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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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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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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的修改;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股份回购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主动撤回
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股份回购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上市公司股东会决定主动撤回其
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
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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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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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
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不得转让所持股份。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
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
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
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
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得转
让所持股份。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
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
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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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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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事项前,有关联
关系的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关联关
系并回避表决。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没有主动
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
其说明情况并申请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
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确定该
股东是否应当回避。召集人不能确定该被申
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或有关股东对被申
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有异议时,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表决决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
是否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
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
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
司在征得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
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
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
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
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
诉。 | 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事项前,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应主动向股东会说明关联关系并
回避表决。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没有主动说明
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
明情况并申请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
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确定该股东
是否应当回避。召集人不能确定该被申请回
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或有关股东对被申请回
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有异议时,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表决决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
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
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
合法等事宜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
司在征得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
在股东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
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
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
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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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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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
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 | 第八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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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候选人并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
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
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
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或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
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
会未接受上述股东的提名,上述股东可以临
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但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关于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的有关规定。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提
名意图,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
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
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
定公布上述内容。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其
有关程序和要求如下:
(1)董事、监事分开投票选举,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投票选举。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 | 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候选人并提交股
东会选举。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如公司董事会未接受上述股东
的提名,上述股东可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
东会提出,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关于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有关规定。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
董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提名意图,
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
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
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
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
公布上述内容。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其有关程
序和要求如下:
(1)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投票
选举。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
有的投票权份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投票权
只能投向本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
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份数等
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独立董事
人数的乘积,该投票权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
(3)投票时,股东须在一张选票上注
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每名董事之后注
明其使用的投票权份数。股东投出的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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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投票权份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投票权
只能投向本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
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份数等
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独立董事
人数的乘积,该投票权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
票权份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出
的监事人数的乘积,该投票权只能投向本公
司的监事候选人。
(4)股东按所持有的投票权,对董事、
监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股东将投票权以份数
为单位集中或分散投给一名或数名董事、监
事候选人。投票时,股东须在一张选票上注
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每名董事、
监事之后注明其使用的投票权份数。股东投
出的投票权份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
总投票权份数,所投的董事、监事人数不得
超过应选董事、监事人数,否则该股东投票
无效,视为弃权。
(5)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获得的投票
权份数由多到少进行排序,票数较多者当
选。候选人获得的票数仅计算赞成票,弃权
和反对票均不予以计算,亦不用于扣减赞成
票票数。 | 份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总投票权份
数,所投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应选董事人
数,否则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弃权。
(4)董事候选人按获得的投票权份数
由多到少进行排序,票数较多者当选,并且
当选董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为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有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候选人获得的票数仅计
算赞成票,弃权和反对票均不予以计算,亦
不用于扣减赞成票票数。
上述选举程序不适用于选举公司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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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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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 | 第九十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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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 |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与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
| | |
| | |
|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投票结束时间,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投票结束时间,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
| | |
|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 |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 |
|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做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八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做特别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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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本次股东大
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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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
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 |
| | |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
|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
|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中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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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 | |
|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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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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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
| | |
|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
| 第一百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以撤换。 |
| |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
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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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 新增 | 第一百〇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
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
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
| |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
负责。 |
| |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
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如公司职工人
数三百人以上,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公
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根据本章程规定或在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拟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
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决定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人员的选聘;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根据本章程规定或在股东会授权
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拟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
方案并报股东会批准,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人员的选聘;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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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 |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报股东
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报股东会
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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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即授权公司董事会具
有以下经营决策权限:
(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以外的交易;并
授权总经理审批以下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但低于50%的,
由董事会审批;涉及资产总额低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10%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
审批;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高于1000万
元但低于5000万元,由董事会审批;交易
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或绝对金额不足1000万元,由董事会
授权总经理审批;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低于
50%的,且绝对金额高于1000万元但低于
5000万元,由董事会审批;营业收入低于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不足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总
经理审批;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 第一百一十七条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
章程,公司股东会即授权公司董事会具有以
下经营决策权限:
(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的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以外的交易;并授
权总经理审批以下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但低于50%的,
由董事会审批;涉及资产总额低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10%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
审批;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高于1,000万
元但低于5,000万元,由董事会审批;交易
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或绝对金额不足1000万元,由董事会
授权总经理审批;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低于
50%的,且绝对金额高于1,000万元但低于
5,000万元,由董事会审批;营业收入低于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不足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总
经理审批;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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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于
50%,且绝对金额高于100万元但低于500
万元,由董事会审批;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不足1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
理审批;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
绝对金额高于100万元但低于500万元,由
董事会审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不足100
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6、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
(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股东大会有权审议的对外担保权限以外
的对外担保事项;相关对外担保事项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时,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外,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
(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
(十四)项规定的股东大会有权审议的关联
交易权限以外的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
并授权总经理审批以下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少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批;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人民币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0.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
理审批。
除上述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由董事会审批。
(四)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
权限。 |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于
50%,且绝对金额高于100万元但低于500
万元,由董事会审批;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不足1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
理审批;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
绝对金额高于100万元但低于500万元,由
董事会审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不足100
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6、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
(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股东会有权审议的对外担保权限以外的
对外担保事项;相关对外担保事项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时,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外,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
(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
(十二)项规定的股东会有权审议的关联交
易权限以外的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
并授权总经理审批以下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少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批;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人民币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0.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
理审批。
除上述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由董事会审批。
(四)股东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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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除需董事
会、股东大会批准的上述事项外,由总经理
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决策。 | 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除需董事会、
股东会批准的上述事项外,由总经理依照公
司有关制度进行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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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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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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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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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时,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出、通讯方式(电
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如遇紧
急情况,需要立即召开董事会的,经半数以
上董事同意,可以豁免通知程序,即时召开
董事会。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出、通讯方式(电
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如遇紧
急情况,需要立即召开董事会的,经过半数
董事同意,可以豁免通知程序,即时召开董
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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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
| |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
| |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
| |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第一百二十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四十二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
|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九条第(四)至(六)项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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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七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召开会议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召开会议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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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
宜,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
宜,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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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 删除 |
| 议。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包括2名股东代表监事和1名公
司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 删除 |
|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
订,报股东大会批准。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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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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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
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
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
策,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
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
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上一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
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不存在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
项目支出除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
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
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
配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年度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量公司经营情况、资金状
况和盈利水平等因素,可以向股东大会提议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方式适用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除非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否则公司每
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公 |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
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
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
策,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
资者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
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
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上一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
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不存在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
项目支出除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
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
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会职
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
(四)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
配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年度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量公司经营情况、资金状
况和盈利水平等因素,可以向股东会提议进
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方式适用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除非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否则公司每
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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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因特
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的基
础上,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满足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提出
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2、股票分红的条件
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或在
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对于
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10%以上的部
分,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
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模和
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分红方式进行分
配。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详
细分析及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
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流
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公司资金的
收支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合
理、科学地拟订具体分红方案。独立董事应
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 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因特
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会作特别说明。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的基
础上,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满足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提出
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2、股票分红的条件
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或在
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对于
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10%以上的部
分,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
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模和
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分红方式进行分
配。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详
细分析及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
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流
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公司资金的
收支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合
理、科学地拟订具体分红方案。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
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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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通过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召开涉及利润分配的股东大
会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股
东大会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大会时,
应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问题有充分的
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
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
解释与说明。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中披露未
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
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
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
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
议和监督。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已不符合公司外
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要求;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有必要对
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
变更的其他情形。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披露。
3、董事会通过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公司召开涉及利润分配的股东会
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
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会时,应保障中
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
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
明。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中披露未
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
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会
审议。
4、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
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听
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
和监督。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已不符合公司外
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要求;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有必要对
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
变更的其他情形。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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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
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
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九)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十)公司未来股利分配规划的制定程
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未
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制定未来的股利分配
规划,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且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
(十一)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
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
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
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 会决议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
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
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
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
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九)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十)公司未来股利分配规划的制定程
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未
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制定未来的股利分配
规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十一)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
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
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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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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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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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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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
| |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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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
用由股东会决定。 |
| |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 |
|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通讯方式(电话、传真、
信函)或书面方式进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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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
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等媒
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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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
| |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披露媒
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披露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披露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披
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
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
| |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 | |
|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
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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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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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 |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披露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 |
| | |
|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 第二百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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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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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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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 第二百〇三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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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八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 第二百〇四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
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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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其它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会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其它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会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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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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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生效实施。本章程生效后,公司原章程自动
废止。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实施。本章程生效后,公司原章
程自动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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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条款修订外,本次将原《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对其他无实质影响的个别表述、标点进行了调整,在不涉及其他此外,因新增、删除部分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具体内容以相关部门核准、备案为准。修改后的章程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