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和药业(300636):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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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2:11:1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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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同和药业: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10月)

| 序号 | 原章程 | 新章程 | | 第一条 | 为维护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为维护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995.1495万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995.1495万元,投资总额为人民
币41,995.1495万元。 | | 第八条 |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
理的产生及变更方式按照本章程相
关规定执行。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 | 第九条 | 新增 |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
| |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 | 第十条 |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一
条 |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二
条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 第十七
条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 | 第二十
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41,995.1495万
股,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 |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1,995.1495万股,均为普通股。 |
| | 标明面值。 | | | 第二十
一条 | 公司的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
元。 |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公司的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1元。 | | 第二十
二条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 第二十
三条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 |
| | | 先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
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
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
理。 | | 第二十
五条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 | | 第二十
七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即
可。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即可。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
| |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 | 第二十
八条 |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
九条 |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标的。 |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 | 第三十
条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
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
一条 |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
| |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 | | 第三十
二条 |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
义务。 | | 第三十
三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 | 第三十
四条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
| |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 | | 第三十
五条 |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所述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
六条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
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
| | |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 第三十
七条 | 新增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 | 第三十
八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
| |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
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
条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
| | 外,不得退股;
…… | 不得抽回其股本;
…… | | 第四十
一条 | 新增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第四十
二条 | 新增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
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
| | |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 | 第四十
三条 | 新增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 | 第四十
四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
|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账面价值占最
近经审计的总资产10%以上(不
包括10%)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包
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报废等
情形),如该项固定资产处置属
于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则应按
照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制度》规
定的权限进行审议; | (五)对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证券品种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账面价值占最近经
审计的总资产超过10%的固定资产
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
报废等情形),如该项固定资产处
置属于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则应按
照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制度》规定
的权限进行审议;
(十四)审议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
达到65%以上的借贷合同及相应的
担保合同(为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
应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规
则进行);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
| | (十七)审议融资后公司资产负
债率达到65%以上的借贷合同及
相应的担保合同(为控股子公司
进行担保应按照公司《对外担保
制度》的规则进行);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
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
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 | 第四十
五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
| | 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董事会
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
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审议
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
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审批,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
保合同,或者怠于行使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
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对外
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公
司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
关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
或者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的责任。 | | 第四十
六条 |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 |
| | 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内举行。 | | 第四十
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
八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中指明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
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
于股东参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明的地
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
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 | 第四十
九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 |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 | 第五十
条 |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 |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
| |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或
以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和股东。 |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作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和股东。 | | 第五十
一条 |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
二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
| |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
三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
| |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
四条 |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
五条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 第五十
六条 |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 | 第五十
七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
| | | 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
八条 |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
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 | | 第五十
九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其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
| |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采用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其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六十
条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有关部门的处罚。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有关部门的处罚。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 第六十
一条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 |
| |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 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六十
二条 |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 | 第六十
三条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两者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第六十
四条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
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
五条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
| |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 第六十
六条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大会。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
会。 | | 第六十
七条 |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 | 第六十
九条 |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相关的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
条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
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
一条 |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
二条 |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独立董事也应提交述职报告。 |
| 第七十
三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 第七十
五条 |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 第七十
六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 | 第七十
七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 |
| |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七十
八条 |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七十
九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
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
本;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
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
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
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
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证券品种;
(六)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
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
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
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 | 第八十
一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
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
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第八十
二条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非
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 | 第八十
三条 |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
四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
票制;选举独立董事时中小股
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
披露。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
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
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
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
董事时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
独计票并披露。前款所称累积投票
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最迟应当在
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
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
查意见,并保证相关报送材料和公 |
| | 所,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
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相关
报送材料和公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提名,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前述提名人不
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名,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
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 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名,提交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
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提
交股东会选举,前述提名人不得提
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 第八十
五条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 | 第八十
六条 |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若变更,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 决。 | | | 第八十
八条 |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第八十
九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
条 |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
一条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
| |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
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 | 第九十
三条 |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第九十
四条 |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
特别提示。 |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
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第九十
五条 |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
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就任。 |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就
任。 | | 第九十
六条 |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
实施具体方案。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第九十
七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
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
| |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或
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
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
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第一款第(七)项、第(八)
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
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
的,其投票结果无效。 |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
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
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
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
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七)项、第
(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
票结果无效。 | | 第九十
八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
| |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设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第九十
九条 | 董事的选聘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
董事会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所有提
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
通知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董事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 董事的选聘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或由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名,所有提名应以书面形式
提出;
(二)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通知的
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
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审议;
(五)改选董事提案获通过的,新任 |
| | 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改选董事提案获通过的,
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
后就任。 | 董事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就任。 | | 第一百
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利用内幕消息或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
的佣金并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
|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有关
的佣金并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
规定。 | | 第一百
〇一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
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
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
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
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
| |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
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
〇二条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
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
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 | 第一百
〇三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1)
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2)独立董
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前述情形
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任报告。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
生效,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董
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审计委员会
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
| |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
能生效;在辞职生效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但本章程第九十五
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日内完成补选。 | 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提出辞
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公
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董事提出辞
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
选。 | | 第一百
〇四条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自辞职生效日或者任期届
满之日起2年内仍然有效,对其
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共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
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董事因负有
某种责任尚未解除而不能辞职,
或者未通过审计而擅自离职使
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 |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
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自辞任生效日
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仍然有
效,对其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共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
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
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董事因负有某种
责任尚未解除而不能辞任,或者未 |
| | 责任。 | 通过审计而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
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 | 第一百
〇五条 |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
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
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
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
其立场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
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
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
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 第一百
〇六条 | 新增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第一百
〇七条 |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 | 第一百
〇八条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
名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1名会
计专业人士。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
独立董事,1名为职工代表董事,且
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 | 第一百
〇九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
|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审议公司账面价值占最近经
审计的总资产10%以下的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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