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公司部分制度进行修订,同时制定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及《敏感信息排查制度》。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韩建河山”)、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韩建河山”)、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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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原北京韩建河山管业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在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91110000765035854K。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原北京韩建河山管业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在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91110000765035854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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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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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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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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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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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其他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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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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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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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8721.8万股,公
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8721.8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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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的人提
供财务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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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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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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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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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总数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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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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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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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种类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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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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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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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有股份的种类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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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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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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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要求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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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股东会、董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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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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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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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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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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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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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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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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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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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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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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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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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大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十一)(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八)(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
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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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大会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或
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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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担
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
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审议程
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
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审批的其
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
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审议程
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
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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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股东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年度股
东大会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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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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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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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公司办公场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 点为公司办公场所或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会通
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会除设置
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
子通信方式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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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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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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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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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监
事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
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股东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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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或者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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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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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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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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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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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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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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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股东会网络或或者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股东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股东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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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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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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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股东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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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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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或者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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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
东大会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
反对或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或者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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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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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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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或者单位名称)等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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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时,股东会要求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
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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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如设置),如无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如设置),如无副董事长
或或者副董事长不能履行、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
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以上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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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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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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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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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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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或者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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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股东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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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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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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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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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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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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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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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
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
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二)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 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
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
关系;
(二)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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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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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
应当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分为不
同的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
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
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
数;
(三)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
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
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
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
计算得票数。 |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股东会表决。
股东大会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会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股东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
应当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分为不
同的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股
东会表决;
(二)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
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
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选举票数;
(三)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
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
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
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
计算得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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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 | 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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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
会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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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若变更,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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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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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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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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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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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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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
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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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在股东大会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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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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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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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或者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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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大会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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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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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任。 |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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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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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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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换。 | 会予以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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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
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
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
告生效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但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辞任。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董事会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董事会或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或者本章程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
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本章
程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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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后12个月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12个月内仍然有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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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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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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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 删除 |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 删除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
3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
事长。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
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1名为职工
代表董事,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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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裁的工作;
(十六)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外,对其他交易事项行
使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4、《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超出上述交易和关联交易限额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从事上述行
为,金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应报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上述授权项下的具体事项,如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由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则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定义、范围及其他豁免情
形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向股东大会
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八七)在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
(十三四)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十五六)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及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
必须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
外,对其他交易事项行使决策权,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
4、《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
须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对外担
保事项。
超出上述交易和关联交易限额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公司全资子公司
或控股子公司从事上述行为,金额超过上述
标准的,应报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上述授权项下的具体事项,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
求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则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定义、范围及其他豁免情
形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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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其中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
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另行制
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 (十七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其中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
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另行制
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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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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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规定
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作为公司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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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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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
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和第一百零七条
规定的及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
必须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
项外,对其他交易事项行使决策权,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和第
一百一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及法律、行
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股
东会或或者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外,
对其他交易事项行使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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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以下内容:
……
(五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股东会报告;
(六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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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如设置);未设
置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如设置);未设
置副董事长或或者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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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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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过半数的独立
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过
半数的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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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意见(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
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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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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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会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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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
投票方式表决、举手方式表决或口头方式表
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传真、电子邮件、
视频通话、网络会议、微信群会议等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决议表
决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电子通信方式方式
为,以书面投票方式表决、通信投票方式、
举手方式表决或、口头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传真、电子邮件、
视频通话、网络会议、微信群会议等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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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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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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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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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
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
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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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及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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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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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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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职权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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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若公司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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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在董事会换届后、召开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前,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任期与同届董事会
一致。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
表主持会议。召集人离任的,应当重新推举。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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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新增 | 第四节专门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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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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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
任命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
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
人士。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应当具备履行审
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
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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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本章程和董事会的规定履行职责,
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相
关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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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
议,可以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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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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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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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提名委员会设主任
(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
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本章程和董事会的规定履行职责,
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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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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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本章程和董事会的规定履
行职责,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
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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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裁(总经理)1名,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根
据经营需要设副总裁(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
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职务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裁(总经理)1名,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根
据经营需要设副总裁(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
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职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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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
(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七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第(四)
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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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裁应制定总裁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裁应制定订总裁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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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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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
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动合同规定。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
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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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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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
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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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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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监事会第一百三十六条至第一百四
十九条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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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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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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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必须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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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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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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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
展。
……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公司有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其他重
大事项外,公司在当年盈利情况下,公司应
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具体分红比例视公司经营情况拟定,
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现金分红的具体
条件如下:
……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
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
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
2、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3、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无保留意见,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公司有重大投资或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其
他重大事项外,公司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
当年盈利情况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具体分红比
例视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股
东会审议决定。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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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年度现金利润分配的
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
说明;发放股票股利的,还应当对发放股票
股利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说明;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须针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因前述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公司董
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年度现
金利润分配比例不足15%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
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
项,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
监事会应当进行审核,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年度现金利润分
配的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
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将根
据经营状况,在综合分析经营发展需要及股
东投资回报的基础上,制定各年度股利分配
计划;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
意见制定或调整各期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
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红回报规划及
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如无重大投资或重
大现金支出事项,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
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
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
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股东会审
议。股东大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
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该等
年度现金利润分配的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股东
会提供便利。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对留存
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发放股票
股利的,还应当对发放股票股利的合理性、
可行性进行说明;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须针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报股东大会股东会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独立
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因前述重大投资或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公
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或
者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比例不足15%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
益等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同时,监事会应当进行审核,并提交股东大
会股东会审议。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审
议该等年度现金利润分配的议案时,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将根据经营状况,
在综合分析经营发展需要及股东投资回报的
基础上,制定各年度股利分配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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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性,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结
合行业竞争状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金
需求规划等因素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监事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且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
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该等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
意见制定或调整各期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
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红回报规划及
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如无重大投资或或
者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股东会提
案中结合行业竞争状况、公司财务状况、公
司资金需求规划等因素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该等议案
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该等议案需经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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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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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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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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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
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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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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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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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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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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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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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
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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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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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本章程第五十五、五十六条列明的
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
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六十条第五十五、
第六十一条五十六条列明的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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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列明的方式进
行。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 | 第一百七十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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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无效。 | 因此无效。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官方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法定
信息披露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官方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指定的
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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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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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官方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法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官方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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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
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
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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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官方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应当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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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减资后的注册
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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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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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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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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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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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九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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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九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
的除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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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
(六)分配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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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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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制订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不得开展与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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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受理破产申请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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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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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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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将修
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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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 第二百〇一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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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 | 第二百〇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股东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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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 | 第二百〇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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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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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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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股
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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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施行。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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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章程》变更及备案的相关事宜。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