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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河山(603616):韩建河山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度和制定、废止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2:15:55 中财网

原标题:韩建河山:韩建河山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度和制定、废止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16 证券简称:韩建河山 公告编号:2025-055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度和制定、废止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公司部分制度进行修订,同时制定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及《敏感信息排查制度》。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韩建河山”)、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韩建河山”)、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原北京韩建河山管业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在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91110000765035854K。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原北京韩建河山管业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在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91110000765035854K。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其他人员。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8721.8万股,公 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8721.8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 股。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的人提 供财务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修订前修订后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总数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种类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修订前修订后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有股份的种类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要求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股东会、董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修订前修订后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修订前修订后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删除
新增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修订前修订后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大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十一)(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八)(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 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
  
  
  
  
  
  
  
  
  
  
  
  
  
  
  
  
  
  
  
  
  
  
  
  
  
  
  
  
  
  
  
  
  
修订前修订后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大会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或 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担 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 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审议程 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 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审批的其 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 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审议程 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 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股东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年度股 东大会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地
  
  
修订前修订后
公司办公场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点为公司办公场所或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会通 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会除设置 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 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第四十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可以
  
  
  
  
  
  
  
  
  
  
  
  
  
  
  
  
  
  
  
  
  
  
  
  
  
  
  
  
修订前修订后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监 事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 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股东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或者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
  
  
  
  
  
  
修订前修订后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股东会网络或或者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股东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股东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股东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修订前修订后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或者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 东大会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 反对或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或者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修订前修订后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或者单位名称)等事 项。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时,股东会要求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 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如设置),如无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如设置),如无副董事长 或或者副董事长不能履行、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 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以上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第七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或者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股东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第八十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以
  
  
修订前修订后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修订前修订后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 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 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二)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 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 关系; (二)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 应当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分为不 同的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 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 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 数; (三)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 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 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 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 计算得票数。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股东会表决。 股东大会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会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股东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 应当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分为不 同的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股 东会表决; (二)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 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 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选举票数; (三)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 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 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 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 计算得票数。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股东
  
  
修订前修订后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 会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若变更,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第九十条股东大会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修订前修订后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 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在股东大会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修订前修订后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或者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大会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修订前修订后
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股东
  
  
修订前修订后
换。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 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 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 告生效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但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辞任。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董事会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董事会或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或者本章程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 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本章 程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后12个月内仍然有效。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12个月内仍然有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删除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删除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 3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 事长。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 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1名为职工 代表董事,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裁的工作; (十六)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外,对其他交易事项行 使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4、《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超出上述交易和关联交易限额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从事上述行 为,金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应报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上述授权项下的具体事项,如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由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则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定义、范围及其他豁免情 形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向股东大会 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八七)在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 (十三四)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十五六)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及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 必须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 外,对其他交易事项行使决策权,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 4、《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 须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对外担 保事项。 超出上述交易和关联交易限额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公司全资子公司 或控股子公司从事上述行为,金额超过上述 标准的,应报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上述授权项下的具体事项,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 求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则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定义、范围及其他豁免情 形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修订前修订后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其中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 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另行制 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十七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其中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 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另行制 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规定 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作为公司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 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和第一百零七条 规定的及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 必须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 项外,对其他交易事项行使决策权,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和第 一百一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及法律、行 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股 东会或或者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外, 对其他交易事项行使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
  
  
  
  
  
  
  
  
  
  
  
  
  
  
修订前修订后
……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下内容: …… (五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股东会报告; (六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如设置);未设 置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如设置);未设 置副董事长或或者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过半数的独立 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过 半数的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意见(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 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修订前修订后
 会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 投票方式表决、举手方式表决或口头方式表 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传真、电子邮件、 视频通话、网络会议、微信群会议等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决议表 决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电子通信方式方式 为,以书面投票方式表决、通信投票方式、 举手方式表决或、口头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传真、电子邮件、 视频通话、网络会议、微信群会议等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修订前修订后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 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 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及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修订前修订后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职权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若公司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在董事会换届后、召开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前,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任期与同届董事会 一致。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 表主持会议。召集人离任的,应当重新推举。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修订前修订后
新增第四节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 任命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 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 人士。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应当具备履行审 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 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本章程和董事会的规定履行职责, 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相 关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 议,可以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修订前修订后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提名委员会设主任 (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 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本章程和董事会的规定履行职责, 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修订前修订后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本章程和董事会的规定履 行职责,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 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裁(总经理)1名,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根 据经营需要设副总裁(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 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职务人员。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裁(总经理)1名,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根 据经营需要设副总裁(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 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职务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 (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七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第(四) 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裁应制定总裁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四十五条总裁应制定订总裁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六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 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四十七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动合同规定。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 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股
  
  
修订前修订后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 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第一百三十六条至第一百四 十九条删除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修订前修订后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必须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 展。 ……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公司有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其他重 大事项外,公司在当年盈利情况下,公司应 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具体分红比例视公司经营情况拟定, 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现金分红的具体 条件如下: ……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 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 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 2、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3、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无保留意见,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公司有重大投资或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其 他重大事项外,公司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 当年盈利情况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具体分红比 例视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股 东会审议决定。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 ……
  
  
  
  
  
  
  
  
  
  
  
  
  
修订前修订后
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年度现金利润分配的 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 说明;发放股票股利的,还应当对发放股票 股利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说明;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须针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因前述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公司董 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年度现 金利润分配比例不足15%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 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 项,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 监事会应当进行审核,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年度现金利润分 配的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 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将根 据经营状况,在综合分析经营发展需要及股 东投资回报的基础上,制定各年度股利分配 计划;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 意见制定或调整各期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 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红回报规划及 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如无重大投资或重 大现金支出事项,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 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 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 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股东会审 议。股东大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 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该等 年度现金利润分配的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股东 会提供便利。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对留存 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发放股票 股利的,还应当对发放股票股利的合理性、 可行性进行说明;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须针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报股东大会股东会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独立 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因前述重大投资或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公 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或 者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比例不足15%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 益等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同时,监事会应当进行审核,并提交股东大 会股东会审议。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审 议该等年度现金利润分配的议案时,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将根据经营状况, 在综合分析经营发展需要及股东投资回报的 基础上,制定各年度股利分配计划;
  
  
  
  
  
  
  
  
  
  
  
  
  
  
  
  
  
  
  
  
  
  
  
  
  
  
  
  
  
  
  
  
  
  
  
  
  
  
  
  
  
  
  
  
修订前修订后
性,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结 合行业竞争状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金 需求规划等因素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监事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且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 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该等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 意见制定或调整各期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 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红回报规划及 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如无重大投资或或 者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股东会提 案中结合行业竞争状况、公司财务状况、公 司资金需求规划等因素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该等议案 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该等议案需经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 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修订前修订后
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七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 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本章程第五十五、五十六条列明的 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 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六十条第五十五、 第六十一条五十六条列明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列明的方式进 行。删除
第一百七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第一百七十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
  
修订前修订后
无效。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官方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法定 信息披露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官方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指定的 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新增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官方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法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官方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 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 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官方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应当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修订前修订后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减资后的注册 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新增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八十七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九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九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 的除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 (六)分配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制订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不得开展与清
  
  
  
  
  
  
修订前修订后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受理破产申请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将修 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第二百〇一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股东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第二百〇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修订前修订后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股 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二百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施行。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章程》变更及备案的相关事宜。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