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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春股份(300877):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2:35:52 中财网
原标题:金春股份: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相关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以下证券投资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规模适度,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交易标的应该是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六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其中,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必须为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公司贷款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九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上述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和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审议批准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委托理财和证券投资交易。

第三章 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相关的协议。董事长根据相关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证券投资部负责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事项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关于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决议等情况,对投资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对产品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事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事项相关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及证券投资部负责建立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管理台账,管理相关投资凭证及单据,跟踪收益及本金到期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回。

财务部门应根据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及证券投资部指派专人负责及时分析和跟踪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控制投资风险,并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公司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认为公司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项目存在问题的,应当向有关负责部门提出异议或者书面说明,相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采取措施加以纠正或者完善。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由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及证券投资相关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等公司投资理财业务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业务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持续跟踪委托理财和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委托理财和证券投资情况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就委托理财,披露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发生额、未到期余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情况。

(二)就证券投资,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金额的比例;披露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金额的比例;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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