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星能源(000862):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2021年8月制订 2025年10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切实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信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 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 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 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制度范围。 第三条公司受理投资者投诉的渠道主要包括:电话、邮件、 传真、信函、来访,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转交的投 诉事项等,公司保证投资者可以通过任何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向 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有效处理和反馈。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为董事会秘 书。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投诉接收受理、分类处理 与汇总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2)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热线的转办件,以及其他间 接投诉; (3)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4)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 见或建议,并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第五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 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宁夏银星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登记表》,详细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 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公司相关 制度的要求,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工作,以事实 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消除投资 者误解,保护公司的信誉不受损害。 第七条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 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对于能够当场处理和答复 的投诉,应尽量立即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报告部门负 责人;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向部门负责人汇报解决;对影响重 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协 调解决。 第九条凡确认受理的投诉,除当场处理完毕的以外,原则 上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工作人员 对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获悉的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负 有保密责任。 第十条如果投诉人投诉的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30日内办 结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延 期处理和情况汇报工作,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 诉人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 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投诉人提出 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沟通 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十二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投诉进行分类整 理,做好分析研判工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应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 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 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反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安排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 披露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 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 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 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 工作档案。处理投诉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投诉材料、 处理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档案保存时间为2年。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宁夏 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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