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星能源(000862):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2:56:01 中财网
原标题:银星能源: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998年制订 2002年6月第一次修订 2007年7月第二次修订
2018年3月第三次修订 2025年10月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
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宁夏银
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
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
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
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以下简称宁夏证监局)的监管和指
导。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1.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
2.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
披露信息,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避免选择性信
息披露;
4.对于重大而未完结的事项,公司应当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
务,直至该事项产生最终结果,并向投资者完全披露;
5.公司应及时对公开信息进行更新。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错误、误导或遗漏的,应当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九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宁夏证监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当征
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内容、时间和方式。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
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
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
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相,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或诋毁等性质的语言。

第十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
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不涉及发行股份的收购资产、
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发生重大事件时,应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
则;在上述情况或事件尚未披露前,如果该事件信息难以保密或
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
应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制度规范有效实施。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
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的格式,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规定,以及《上市规
则》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通知的要求编制。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的编制,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和证券法
律投资部共同负责,按照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完成;双方应提前
就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举行筹备会,明确具体分工。

第二十三条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
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
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
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
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六条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根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确
定的预约披露日期准时披露,并且在董事会审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
告全文及正文);
2.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3.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4.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
的电子文件;
5.停牌申请(如适用);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
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
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
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标准按照《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
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上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
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和宁夏证监局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
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公司信息披
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
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
披露;
(四)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作出重大决
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咨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消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宁夏证监局。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
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
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
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
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事件实施严格的管理,公
司职能部门、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个人应
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及公司其他制度有关未公开重大事件内部报
告、传递、审核、对外发布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第四十三条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相关的
未公开重大事件。公司各项内控制度应按照《公司章程》、本制
度的要求明确需要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义务出发点、报告程序、
报告义务人等。

第四十四条公司各职能部门报告其业务范围内发生的公司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各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报告其日常经营中发生的全部未公开的重大事件。

第四十五条公司职能部门、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参股公司未公开重大事件的报告程序为:
职能部门、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接触未
公开重大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应在获知该信息第一时间汇报给第一
负责人,并由第一负责人第一时间报告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职能部门、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第四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
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
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
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按照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
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
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
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
作。

第五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
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
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八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
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程序:
(一)定期报告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编制和经
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送审与披露事宜,董
事会应当授权董事会秘书可以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
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进行合理的修订;
(三)董事会秘书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定期
报告及其相关文件。

第六十条临时报告披露的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晓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
生时,应当按照附件1《信息披露采集审核表》的要求立即向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事件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依据重大事件的实际情况,负责临时报告
的草拟,对临时报告草稿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按照附件2《信息披露审核表》的要求将
临时报告草稿交公司董事长审阅,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
(五)所有临时报告均由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
定的方式报送,同时在第一时间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六)董事会秘书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临时
报告及其相关文件;
(七)对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意见,进行相关临时报告编制及披露。

第六十一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公司董事长;
(二)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授权的证券事务代表。

第七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六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六十三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参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
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
(见附件3),并由部门负责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
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4)《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见附件5)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证券事务管
理)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
是否符合暂缓、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
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
决定,并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六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
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
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在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
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
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
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
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
露,并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
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六十九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
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七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
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七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宁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授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
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
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必须保证所报告重大事件的真实、及时
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
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并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
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
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七十四条股东的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会议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
表公司或董事会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六条由于有关人员违反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公司股东违反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申
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证监会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七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监管部门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时,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文件:
(一)股东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二)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三)记载独立董事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四)记载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五)其他文件。

第七十八条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由证券事务部门负责
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宁夏证监局等
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其他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
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

不含本数。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1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采集审核表
编号:信披采集 号

拟披露信息   
拟使用信息类别 (重大或一般)重大信息来源 
信息归口部门 审核意见 公司分管(主管) 领导审批 
信息披露部门 初审意见   
财务总监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总经理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核意见   
附件2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审核表

公告编号 拟披露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摘要   
审批人签字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总经理  
 董事长  
实际公告日期   
附件3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口暂缓 口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口年度报告 口半年度报告 口季度报告 口其他______  
暂缓或披露豁免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披露豁免的原因   
暂缓或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 事项知情人登记 表口是 口否相关知情人是否 已作书面保密承 诺口是 口否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备注   
附件4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暂缓与豁免事项:

序 号知情人 员姓名/ 名称国籍身份证号码 或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股东代码所在单 位/部门职务 /岗位联系电 话通讯地 址与公司 的关系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悉时 间知悉地 点知悉方 式登记时 间登记人
                
                
                
                
                
注:暂缓与豁免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登记表仅涉及一个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时间是指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该事项的第一时间。填报知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
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5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
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相关
要求。

二、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
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
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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