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建艺(002789):2025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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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3:00:4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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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ST建艺:2025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89 证券简称:
*ST建艺 公告编号:2025-134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24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10月24日9:15-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槟榔道8号建艺集团6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石访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5年10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129)。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权股份总数的31.58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8,396,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1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9人,代表股份2,012,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1人,代表股份2,087,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7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9人,代表股份2,012,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7%。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现场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375,1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4%;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3,3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69%;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2%;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1审议通过《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375,1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4%;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3,3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69%;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2%;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审议通过《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375,1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4%;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3,3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69%;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2%;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审议通过《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375,1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4%;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3,3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69%;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2%;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2.04审议通过《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375,1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4%;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3,3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69%;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2%;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2.05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375,1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4%;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3,3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69%;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2%;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2.06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98,5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4%;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弃权7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6,7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973%;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2%;弃权7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36%。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2.07审议通过《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97,9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2%;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弃权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6,1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685%;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2%;弃权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23%。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2.08审议通过《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374,1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4%;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2,3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190%;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2%;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9%。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和楼、高巧儿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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