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经审慎研究,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内容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
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6,239,133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
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
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
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
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记手续。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6,239,133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
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
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
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手续。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由公司董事会
选举产生。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
| 新增加第九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
|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是:生产销售风机、风扇、电机、电主轴、
空调暖通设备及配件、通风净化设备、自动
化控制设备、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塑料制品、
金属制品;从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是:一般项目:风机、风扇制造;风机、
风扇销售;电机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
发;电动机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
冷、空调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
种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专用设备
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塑料制品
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
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
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
械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
零部件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
电气设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软件
开发;软件销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
| |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票面金额每股1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票面金额每股1元。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
566,239,133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66,239,133股,全部为普通股。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
|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有关监管部门核准,公开发行
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监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
| |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
|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
|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
执行。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前三款的规定。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
权利。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
| |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加第三十七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程规定
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原第三十九条,后续章节自动顺
延。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删除原第四十条,后续章节自动顺延。 |
| 新增加第四十一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
| 新增加第二节,后续章节自动顺延。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新增加第四十二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时,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相关主体适用本节规定。 |
| 新增加第四十三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
| |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
| 新增加第四十四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加第四十五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
| |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
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
召开日失效。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
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
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
股东会表决。
除(十四)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 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后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
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行为,应严格按照本
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审批权限执行。
对于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人,公
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及风险的大小、情节
的轻重决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
分。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
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过。但股东
会审议上述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 |
| |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
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内举
行。
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时,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相关主体适用本节规定。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
| 点为:本公司住所地会议室。股东大会会议
地点有变化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为:本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者召集人在会议
通知中所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或
电子通讯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就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
|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
|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
|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接
到通知后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
|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以
及会议召集人;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 |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执
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和执行事务
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非自然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
为非法人组织股东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
单位印章。 |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非自然人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删除第六十三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
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
|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
|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
|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
|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本
章程规定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董事、监事
的情形除外)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本章程规定
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董事的情形除外)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
|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
|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写明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
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公司股票上市之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
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
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
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
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完
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会通知中对 |
| | 此项工作的结果予以公告;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
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
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
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中作
详细说明。 |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
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前述累积投票制
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
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
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
也可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
也可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 |
| 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
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
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
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
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
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
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 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
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
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
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
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独立董事
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
制的操作细则由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规
定。 |
|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
|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进行表决。 |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
|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
|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自股东大会作出有关董事、监事选举决议之
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
之日为止。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
|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
|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提
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董事候选人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
责;
(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
进行资格审查,独立董事还需提交证券交易
所进行审查;
(四)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
足够的了解。
(五)根据股东会表决程序,在股东会
上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
|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
| |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
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
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
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
续履行职责。
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
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
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
况)等情况。 |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
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
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
竞争等义务;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一般应在辞职生效或
任职届满后一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
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
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
竞争等义务;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一般应在辞职生效或
任职届满后一年内仍然有效。 |
| 新增第一百〇六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 删除第一百〇四条,后续条款自动顺
延。 |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会负责。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三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董事会设董
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 删除第一百〇六条,后续条款自动顺
延。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
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
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
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订,股东会审议通过。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
司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须提前五天通知,但在特殊或紧急情
况下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会议及以通讯方式表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以书面方
式通知全体董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 |
| 决的临时董事会会议除外。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除书面通知外,可以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 | 邮件、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董事如已出席会
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
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会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 |
| |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
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
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
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
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
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
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
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书面表决方式、举手表决方式、记名投
票方式或电子通信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 |
| 新增第一百二十三条,后续条款自动顺
延。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
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
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
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
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
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
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
| 存期限为十年。 |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新增第三节,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新增第一百二十六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
|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 |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
| |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
| |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 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
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后续条款自动顺
延。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 |
|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后续条款自动顺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
| 延。 | 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职工代表董事可
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及
召集人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
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后续条款自动顺
延。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
| | 议。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发出会议通
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
通知。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
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
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有关
决议设立,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 |
| | 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 删除第一百二十四条,后续条款自动顺
延。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进行选择、审
查以及对该等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质
询和建议。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
| |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
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
| |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本章程及公司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的有关规定。 | 删除第一百二十八条,后续条款自动顺
延。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三至五名、董事会秘书
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
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
补选。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
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
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
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
同规定。 |
| 新增第一百四十八条,后续条款自动顺
延。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
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
经理行使相应的职能,各副总经理的分工和
职权由总经理决定。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
|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第七章,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个会计年度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个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薄。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或股东约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五。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按照
如下方式进行: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将充分考虑投资者的
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兼顾公司的长远
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 |
| | 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策和论证过程将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
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
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规划及
下阶段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
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在符合公司章程既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董事会应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利润分配
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
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2、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 |
| | 序和要求: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须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
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利润分配预案
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和决策
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须以股东权益保
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后提出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将视情况安
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
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利润分配方式 |
| |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现金分红政策
1、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
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未来十
二个月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事项指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或总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2、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 |
| | 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二十,且公司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当年未分配的可
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
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
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 |
| | 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
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
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
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七)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以及
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
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
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
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
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实施的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
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董事会未
制订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 |
| | 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须在定
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
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
于分红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须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
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许
可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公司当年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
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或现金支出事项,且现金
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情况
下,可以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
金分红的条件时,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
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发展阶段由
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展阶段不易区
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按前项规定 | |
| 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配股利之余,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
公司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
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可以每年度进行一次利
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与调整机制
1、利润分配的决策:公司董事会结合
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订利润分
配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2、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变更机制:外部
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公司可以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变更方案由董事会制定,经独立
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
通过。
3、公司在制订与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变更方案过程中,应充分听
取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调整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 |
|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意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6、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
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
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
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 | |
| 此发表独立意见。
(八)如有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从该股东
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审
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应当履
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
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
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
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
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
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
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
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 |
| | 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
问题。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审
计人员;负责人一名,为审计部专职人员,
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审计
部的全面管理工作。 |
|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条,后续条款自动顺
延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后续条款自动顺
延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
| |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后续条款自动顺
延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后续条款自动顺
延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日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
式发出: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
|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公告、传真、电子邮件。 |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 删除第一百七十一条,后续条款自动顺
延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不仅因此无效。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公 司 指 定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
| 新增第一百七十八条,后续条款自动顺
延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的
网站及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的网站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的网站
及报刊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
| 的网站及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指定的网站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后续条款自动顺
延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指定的网站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
| 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后续条款自动顺
延 | 第一百八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
| |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第一百八十六条,后续条款自动顺
延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新增第一百八十九条,后续条款自动顺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
| 延 | 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
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
|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
定的网站及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修改章程: |
|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九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
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
变更登记。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章程修改后,董事会
应及时指派专人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备案。 | 删除第一百九十四条,后续条款自动顺
延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规定予以公
告。 | 第二百〇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十一章 附则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 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
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
|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〇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定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以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确定的其它规则
或制度。 |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
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
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