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汇新材(002802):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5-10)
|  | 时间:2025年10月26日 15:50:55 中财网 |  | 
原标题:
洪汇新材: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5-10)

无锡
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无锡
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维护本公司、公司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无锡
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漏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该信息是否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二),及时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有关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三)等资料提交至公司证券投资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部对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进行复核,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问责条款
第二十条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 申请部门(单位) |  |  |  | 
| 申请人 |  | 申请日期 |  | 
| 登记事由 | □暂缓 □豁免 |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
文件类型 |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其他_________ |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
信息类型 |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
客户、供应商名称 □其他_________ |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  |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  |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是 □否 | 相关内幕知情人
是否签署书面保
密承诺 | □是 □否 | 
|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如适用) |  |  |  | 
| 证券投资部意见 |  |  |  | 
| 相关部门会签意见
(如适用) |  |  |  | 
| 公司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  |  |  | 
| 公司董事长审批意见 |  |  |  | 
备注:在登记审批程序中原则上应避开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信息,不能避开的需按照相关保密要求管理。
附件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暂缓豁免事项: |  |  |  |  |  |  |  |  |  |  |  |  |  | 
| 序号 | 姓名 | 证件
类型 | 证件号码 | 联系手机 | 单位/部门 | 职务 | 知悉时间 | 知悉地点 | 知悉方式 | 信息内容 | 知悉原因 | 登记
时间 | 登记人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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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无锡
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无锡
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
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关于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开展任何内幕交易行为;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无锡
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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