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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星光电(002449):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6日 16:30:30 中财网
原标题:国星光电: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宣传和提升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遵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所属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包括下列类型:
(一)政府部门统一部署的扶贫济困捐赠等救济性捐赠及企业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二)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三)用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和统一战线事业的其他捐赠。

第四条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视同对外捐赠(以下统称为对外捐赠),按照本制度从严管理和控制。公司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有偿提供给被赞助人,要求被赞助人采取一定形式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等行为,不属于对外捐赠,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捐赠原则
第五条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对外捐赠原则上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第六条严格控制原则。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对外捐赠规模与标准。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时,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七条程序规范原则。对外捐赠应纳入年度全面预算管理,细化支出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捐赠项目实际支出时,捐赠管理部门应逐笔审核,规范审批流程,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涉及“三重一大”的捐赠事项,须提交党委会前置研究。除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的救济性捐赠外,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前,公司或个人不得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和企业声誉。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公司对外捐赠的管理部门为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将公司对外捐赠纳入全面预算体系,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指导、监督公司各部门与所属公司的对外捐赠活动。

企业文化部(工会办公室)负责结合公司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开展对口帮扶对外捐赠项目的策划与实施,协同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做好相关捐赠活动的宣传推广及文化价值提升工作。

第九条公司对外捐赠,经办部门需主动对接公司对外捐赠管理部门,提出捐赠申请与拟定捐赠方案交管理部门审核,由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所属公司对外捐赠,需自行拟定捐赠方案,并在本单位内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呈报公司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如有)、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

第十二条经办部门或提出申请的所属公司应当向受赠方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图文资料、捐赠证明、相关批复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并妥善存档备查与建立备查账簿,同时报财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

第十四条审计部不定期监督检查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管理情况。对不规范行为进行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十五条对外捐赠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明确每项捐赠实施的具体责任人,并建立工作台账。严禁领导干部个人私自拍板定项,更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将企业资产对外捐赠。

第十六条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应为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一)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
(二)持有的股权和债权;
(三)国家特准储备物资;
(四)国家财政拨款;
(五)受托代管财产;
(六)已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
(七)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八)变质、残损(具有使用价值的除外)、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九)公司及所属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实施对外捐赠,违规捐赠造成资产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经营时;
(二)与受赠对象在经营、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或重大影响,或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
(三)受赠对象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前述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或组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应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对外捐赠预算,对本年度对外捐赠支出进行预算安排,对外捐赠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九条公司对外捐赠总额实行限额管理,除政府部门统一部署的救济性捐赠、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任务外,公司及所属公司年度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50万元(含等值捐赠资产,下同)。如根据自身需要确需突破以上限额的,应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的前提下,将对外捐赠事项逐项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每年年末各所属公司应总结当年实际捐赠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按要求上报公司。

第二十一条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二十二条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涉及“三重一大”的捐赠事项,须提交党委会前置研究。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外捐赠决策程序
公司对外捐赠需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决策。单项对外捐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并报上级审批:
(一)单笔捐赠金额超过30万元;
(二)对单一受赠对象的当年累计捐赠金额超过50万元;
(三)超出年度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

第二十四条各所属公司对外捐赠决策程序
单项对外捐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各所属公司应提交企业董事会审议后报公司:
(一)单笔捐赠金额超过5万元;
(二)对单一受赠对象的当年累计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
(三)超出年度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

单项对外捐赠未出现上述情形的,由各所属公司按内部审批程序自行审批后实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纪律检查室与审计部应当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渠道对公司的对外捐赠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所属公司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未履行审批程序、未按规定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披露捐赠信息、营私舞弊、滥用职权、利益输送、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9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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