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领股份(002667):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6日 17:13:59 中财网
原标题:威领股份: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的情形
第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
(二)证券事务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三)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本制度履行暂缓、豁免披露义务,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内部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公司将依法配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4日
附件一: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编号: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申请披露的类型□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豁免事项的知情人 名单□是 □否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是否书面承 诺保密□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二: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身份证件号码所属单位/部 门职务知悉内幕信 息时间知悉内幕信 息地点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 处阶段登记人
         
附件三: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知情人,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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