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领股份(002667):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6日 17:14:00 中财网
原标题:威领股份: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将解除(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管业务文件资料、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财务资料及其他物品等,交接记录应存档备查。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事项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变更或者豁免,应当继续履行。若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绝履行前述未完成的各项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纷、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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