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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鼎科技(000409):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6日 17:15:31 中财网
原标题:云鼎科技: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依法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时,应按照《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1)。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和事业部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应及时填写《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审批表》(“《审批表》”,详见附件2),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相关申请主体负责人在《审批表》签字,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四条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批。

第十五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对该类信息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归档保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已按照本制度作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事业部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证券事务部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交易波动情况,若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 )作为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至暂缓、豁免事项的相关信息对外披露之前,本人将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审批表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申请主体   
事项披露类型□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注1)□不适用 □适用期限届满日:  
    
是否已登记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注2)□是 □否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全 部出具书面保密承诺(注2)□是 □否
申请主体负责人意见   
证券事务部审查及 相关部门会签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注1:表格中“暂缓披露的期限”仅适用于暂缓披露情形,并列明申请暂缓披露的期限;豁免披露的情形请选择“不适用”。

注2:提交本表格申请时,应先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并要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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