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300691):内部信息保密制度(2025年10月)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证券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与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以及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管理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证券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证券部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证券部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幕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内幕人员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均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部门负责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公司应在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刊或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公司披露的信息应至少在一种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如要求在网上披露的,还应在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一份或者多份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拟讨论或实施重大重组、再融资等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时,应如实、完整记录上述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上述记录应与项目文件一同保存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二十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二条 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应遵守本制度,不准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四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五条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七条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1、通报批评; 2、警告; 3、记过; 4、降职降薪; 5、留司察看; 6、处以人民币100至1000元罚款; 7、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一条内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