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300691):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选予以搁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涉及董事会职责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一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接受一名其他委员的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接受二人或二人以上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会议主持人将表决结果书面通知各委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工作评估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作出回答。 第二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二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含本数,“过半”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