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300691):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需选择与公司有良好业务关系的优质金融机构,且购买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需满足保证本金安全、低风险、收益相对较高、具有较高流动性的要求,理财产品主要投向为我国银行间、金融系统间市场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存款、信用拆借、债券、金融债、票据、同业理财等金融机构产品。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权限的,由董事长审议。 委托理财应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标准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前款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于当年12月末对下一年度的委托理财情况进行预测,如预测范围超出董事长的审批权限,需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及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具体负责委托理财事宜。公司董事长可授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下属子公司有关负责人具体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事宜,包括委托理财产品的选定,金额的确定,合同协议的签署等。 第三章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为委托理财业务的总责任人,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银行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委托理财产品的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四章委托理财的核算 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委托理财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向公司董事长和经营管理层报告年初至上季度末的委托理财情况。 第六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其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有关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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