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德新材(301349):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核心(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10月27日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委员签字: 郭忠勇(签字): 陈 晶(签字): 尹洪涛(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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