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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城科技(30128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6日 17:40:50 中财网
原标题:珠城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法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如实、完整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审核、披露等各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公司估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配合公司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影响程度对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登记、报备工作。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相应负责人员应当定期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信息,及时更新并定期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十五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到最小范围,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内部刊物上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传播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或将内幕信息提供给聘请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

第十八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九条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发生部门因工作原因需要将内幕信息传递给公司内部相关业务部门或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要求接收信息的部门或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并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

第二十二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如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散布虚假消息、操纵证券市场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级、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相关人员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附件1: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 (自然人姓名)营业执照号 (身份证号码)内幕信息知情人 所属部门及职务内幕信息知情人 与公司关系知悉内幕信 息时间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公司名称: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说明事项:
1
、内幕信息登记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二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
案应分别记录。

3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关联关系(例如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等);是自然人的,要
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4、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6、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7、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珠城科技 公司代码:301280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时间地点筹划决策 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3:
保 密 协 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1)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称“重大事项”);
(2)双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文),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3)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

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披露后。包括谈判和接洽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双方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因岗位职责需要而接触到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知悉并遵守本协议。

2、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3、乙方承诺对甲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4、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5、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重大事项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限于双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6、双方同意并确认,其只将对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项目合作有关之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并对该等人员可能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

8、如接受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但接受方作出该等披露前,应在可能的情形下提前通知对方。

9、信息接受方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直到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12、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 (公章/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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