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乐家(300997):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6日 17:56:21 中财网
原标题:欢乐家:内部审计制度

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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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2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2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4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5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5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6第八章 附则......................................................7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公司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同时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象、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被审计对象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
2.财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对账单等;
3.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
4.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
5.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8.其他相关资料。

(二)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三)有权参加公司财会、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四)有权审批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报告的发送对象,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五)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六)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报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建议;
(七)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八)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九)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全面关注组织风险,以风险为导向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根据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审计部根据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依据有关规定,通过规范的审计程序,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充分了解被审计对象有关情况,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并编制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按照规定程序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审计部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计划和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完成时间,形成整改报告,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舞弊风险,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提供咨询服务,改善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审计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内部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
第二十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及时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一)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三)审计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保密要求。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拒绝提供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业务合同、协议、证明材料等审计所需资料的;
(二)拒不配合审计工作,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决定的;
(五)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八条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违反下列行为的,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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