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利天恒(688506):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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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6日 21:31:3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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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百利天恒:四川
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四川
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四川
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5114号
四川
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四川
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至 2025年 10月 10日的《四川百
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鉴证。
一、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上述专项说明发表独立的鉴证意见。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号-历史财
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上述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四川
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
[2025]1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 2025年 10月 10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实际情况。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四川
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 创新药研发项目 | 506,710.00 |
| 506,710.00 | |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 项目名称 | 拟投入募集
资金 | 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金额 |
| 创新药研发项目 | 376,400.00 | 26,878.44 |
| 376,400.00 | 26,878.44 | |
四、 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 3,294.58万元。截至 2025年10月 10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72.9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费用类别 | 发行费用
总额 | 自筹资金
支付 |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3,041.70 | 50.00 |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00.00 | 10.00 |
| 律师费用 | 20.00 | - |
|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22.64 | - |
| 其他费用 | 110.24 | 12.99 |
| 3,294.58 | 72.99 | |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五、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实施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四川
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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