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达股份(002865):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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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6:45:1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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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钧达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钧达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钧达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
邮编:10003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钧达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659号
致:海南钧达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钧达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钧达股份”)委托,就公司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简称“本次注销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海南钧达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注销事宜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注销部分已授出股票期权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注销事宜的审批程序
(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2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曾用名)。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的张满良先生作为上饶捷泰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因其岗位重要性,延长其等待期为48个月、60个月。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期共计5期,除张满良先生外的激励对象前三个可行权期对应解锁比例为分别30%、30%、40%,张满良先生于第四、第五个可行权期对应解锁比例分别为50%、50%。
2、2022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
《关于〈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6月10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2年6月1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年1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第一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第二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意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60.92元/份调整为43.15元/份,首次授予尚未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数量223.90 313.0297
由 万份调整为 万份,预留授予尚未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57.00万份调整为79.6904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8、2023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101名激励对象行权68.7024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9、2023年7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更新稿)》。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中有3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同意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53.2668万份。同时鉴于有1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注销其第一个行权期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数量共计0.8389万份。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36人变更为103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13.0297万份变更为258.9240万份。
10、2024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2022
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中有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同意注销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0.3458万份。
11、2024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意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43.15元/份调整为42.404元/份。
12、2024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2022
予(第二批)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所涉及的5名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同意注销该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3.4952万份。另外,剩余3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可行权比例为50%,预计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0.1711万份(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行权价格为42.404元/份。
13、2024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具备行权条件的7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可行权比例为30%,预计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7.0422万份(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行权价格为42.404元/份。公司董事、总经理张满良先生作为上饶捷泰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因其岗位重要性,延长其等待期为48个月、60个月,其持有的27.9615份期权未满行权条件。
14 2024 10 14
、 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更新稿)》。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中有2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名激励对象不符合激励对象身份要求,同意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9.1640万份。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03人变更为73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90.2216万份变更为161.0576万份。
15、2025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层面业绩未达成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的考核目标,公司同意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73名激励对象合计1,040,154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11名激励对象合计227,533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3名激励对象合计101,709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二)本次注销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批准及授权2025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在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内,公司共有3名激励对象合计76,497份期权在可行权期内尚未行权已过时效。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上述3名激励对象合计76,497份失效期权予以注销。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本次注销事宜发表意见,公司董事会薪2022
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鉴于在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内,公司共有3名激励对象合计76,497份期权在可行权期内尚未行权已过时效。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上述失效期权予以注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注销事宜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注销事宜的具体情况
(一)注销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资料,在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内,公司共有3名激励对象合计76,497份期权在可行权期内尚未行权已过时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上述3名激励对象合计76,497份失效期权予以注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事宜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注销事宜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注销事宜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事宜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钧达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曾祥娜
___________________
刘皑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3
2025 10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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