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图控股(002539):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6:45:31 中财网 |
|
原标题:
云图控股: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成都
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10
( 年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成都
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单位,特指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中心及各级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活动。
第四条通过内部审计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系统性评价,识别内控薄弱环节并推动优化,实现防范经营管理风险,规范公司运作,提升管理效能的目标,为公司治理水平提升与战略目标落地提供保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中心,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中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中心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审计中心设审计负责人1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后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审计中心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负责公司审计。
审计中心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擅自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等。
第十条公司应为审计中心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支持,审计中心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费用,应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配合审计中心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公司内审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审计中心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关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二)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三)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专项审计包括工程项目审计、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
第十四条审计中心的主要审计事项:
(一)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
(五)对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进行监督审计;
(六)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八)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九)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公司进行审计;(十)办理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审计中心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中心应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六条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中心的主要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经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董事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地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做详细记录;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结束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报送审计委员会批准;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审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七)审计中心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如有异议,审计中心将审计意见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意见报告审计委员会审批,审计委员会接到意见后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审计中心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归档于公司档案系统。审计档案销毁须经审计中心负责人同意,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应不少于10年。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审计中心负责人应在每年年度董事会召开前,向审计委员会做述职报告。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审计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说明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方法及审查结论等。
第二十二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中心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审计中心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明确整改完成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
审计中心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审计中心至少每半年对公司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相关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风险投资等情形。
第二十五条审计中心至少每半年对公司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审计中心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审计中心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审计中心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审计中心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范围、审议程序、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提供财务资助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提供财务资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资助对象的诚信记录、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四)被资助对象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属于监管机构禁止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
(五)被资助对象或第三方是否就资助事项提供担保,是否具有担保履约能力;
(六)是否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审计中心至少每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或进行现金管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审计中心应在业绩预告或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预告或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七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识别的风险和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需在审计中心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中心或审计委员会报送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经审计中心或审计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应当严格落实执行,并在规定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审计中心提交书面的整改完成报告。
对于当月无法完成、需持续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在每月末向审计中心书面报送整改进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审计中心应对整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追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地情况及实施效果,促使审计成果得到落实和有效运用。对整改不力、逾期未改的单位或事项,必要时安排后续审计,按公司相关规定提请追责。
第三十四条公司对审计中心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审计中心应加强与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充分运用公司全方位监督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促进审计结果有效运用。
审计中心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公司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六条审计中心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审计中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中心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或不一致时,则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