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股份(002282):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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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6:55:3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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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博深股份: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者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和公司依据《公司章程》确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负责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对外公布。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及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有效实施,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七条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及投资者关系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第十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的报刊披露。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河北证监局。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由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应根据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以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临时报告是指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主要包括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件等。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是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发生上述交易应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相关规定报告相关信息。除“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外,即将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的,该公司或者企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于该交易发生前,在知悉该项交易的第一时间告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并根据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应在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上述交易。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公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即将发生“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和有关制度的规定进行事前申报,并由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公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日常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重大交易的规定。
公司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发生上述日常交易应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相关规定报告相关信息。即将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日常交易的,该公司或者企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于该交易发生前,在知悉该项交易的第一时间告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并根据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应在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上述交易。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公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涉及上述(一)(二)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上述(三)至(五)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者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前述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就后续是否取得中标通知书及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其中上述第(二)至第(五)项属于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发生上述关联交易应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相关规定报告相关信息。
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该公司或者企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于该交易发生前,在知悉该项交易的第一时间告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并根据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应在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上述交易。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公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即将发生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交易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和有关制度的规定进行事前申报,并由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公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相关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将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对于符合上述计划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应于每月初将上月和截至上月末当年累计的此类关联交易情况报送公司财务管理部,由财务管理部汇总后交付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此类交易情况进行监督,并且在累计交易额即将达到有关规则所规定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金额之前,通知相关企业暂停关联交易直至相关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发生关联交易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并由公司报深交所备案。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其它重大事件,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应当第一时间告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并根据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情况编制重大事件公告。本制度所称其他重大事件系指: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三)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五)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公司新增承诺事项和股东新增承诺事项;
(九)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该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十)面临重大风险,包括: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深交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等;
(十一)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十二)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三)董事会通过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方案;(十四)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十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六)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七)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交所网站上披露;(二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三)公司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发生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经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六)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或者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消息。
第四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东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一节 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以及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有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有关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者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者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向股东或者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授权发言人。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参加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就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交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节 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的职责
第六十条 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承担信息披露事务工作。
第六十一条 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收集公司有关信息、编制和初审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
第六十二条 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应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有关媒体等保持日常联系,在董事会秘书的授权范围内接待上述有关单位的来电来访,在沟通过程中不得提供公司内幕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十三条 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根据情况提出信息披露的建议。
第六十四条 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应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日常联系。公司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已提供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第一时间告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第六十五条 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的备查登记,应当设立专人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的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六十六条 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的规定,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四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六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要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以及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关于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重要信息和情况的询证,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九条 在研究或者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高级管理人员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参加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第七十条 在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重大投资、预算、经营分析等未披露信息的会议时,公司总经理应责成公司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保密措施,在相关会议材料中做出保密提示,并在会议中提示参会人员的保密责任。如发生泄密事件,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第七章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者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在知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或者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节 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职责
第七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信息报告负责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者该子公司、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制订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本部门或者本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特别是公司总部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部门和对外投资部门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有关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以及依据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披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应有效地管理、收集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在各单位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项时,各职能部门和子公司、分支机构都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积极配合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根据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和办公设施,保证有关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十六条 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等相关决策机构通过相关决议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应将相关决议抄送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负责人应将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经董事长授权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人员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应当如实回复董事会秘书的问询或者董事会授权人员的调查、核实,以及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七十九条 公司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草拟或者由董事会秘书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各子公司、分支机构草拟,并由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初审后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形成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后,及时在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履行以下审核程序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长或者被授权人审核;(二)以公司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
第八十二条 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应在临时公告后两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传真或者书面送达的方式将董事会公告文稿送达所有董事;公司总经理应责成公司办公室在临时公告后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事项抄告相关股东单位、子公司、分支机构;相关单位应根据相关决议将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规划发展部。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应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涉及应披露事项或者应监管部门要求须公开披露的,应及时在指定媒体披露。
第八十四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递交的重大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公司网站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在董事会秘书审阅后提交或者披露。
第八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主持定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财务管理部负责与审计机构沟通,编制公司定期财务报告;提供须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和资料;(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起草定期报告非财务部分;(四)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工作部署,按时向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管理部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者传递的信息负责,相关信息需经部门分管领导或者权属机构、分子公司负责人等责任主体确认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七)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披露工作。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八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保密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保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八十九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应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保密责任承诺书。
第九十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披露。
第九十一条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前泄露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露保密信息而取得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第九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经营、财务等核心信息知情人员在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时,应提高保密意识,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如难以判别是否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九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重大信息。
第七章 罚 则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或者未第一时间报告、或者报告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公司将视情形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如上述行为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者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视情形对相关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批评、警告、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如上述行为给公司或者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造成重大差错时,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九十七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者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一百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一百零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指相关责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项之时;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第一百零五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子公司。
第一百零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国家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程序亦同。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相关规定纳入本制度。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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